• 30阅读
  • 0回复

“反革命罪”要货真价实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07-24
第4版()
专栏:

“反革命罪”要货真价实
李淳 崔庆森
全党全国的工作着重点已经转移到四个现代化建设上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国内还有少数反革命分子,我们还要继续同这些敌人作斗争。但是,新的形势要求我们在开展对敌斗争时,一定要在党的领导下,按照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方针,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决不允许象在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那样,任意颠倒敌我,滥用“反革命罪”的罪名,残酷迫害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悲剧重演,决不允许损害四化建设所需要的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即在同反革命作斗争的时候,必须注意规格,要镇压真反革命,不要搞假反革命。
一九五五年,毛泽东同志曾明确指出:镇反“这个工作要注意讲规格,没有规格那是很危险的。要合乎标准才叫反革命,……要完全合乎规格,货真价实,硬是真反革命,不要冤枉好人。”(《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200页)在这里,毛泽东同志把是否注意反革命规格,提到了能否打击真反革命,从而真正保护人民的原则高度。所谓规格、标准,从法律意义上讲,就是构成反革命罪的必要条件。
刚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结了我国同反革命长期斗争的经验,特别是吸取了林彪、“四人帮”给我们的反面教训,并针对客观存在着的问题,对构成反革命罪的条件作了严格规定,以防止扩大化。这个规定,是无产阶级为实现新时期总任务,同反革命进行斗争的锐利武器。
我国刑法第九十条规定:“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都是反革命罪。”这就是说,反革命罪是一种以反革命为目的的犯罪。我国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根据刑法的规定,凡是勾结外国,危害祖国;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投敌叛变;持械聚众叛乱;间谍资敌;组织反革命集团;利用封建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以反革命为目的的杀人、破坏以及进行反革命煽动等一切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都构成反革命罪。
在我国,决不允许只根据一个人的思想理论观点是否反动来定罪。我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为了建设社会主义祖国,人们可以而且应当认真地思考问题,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艺术等都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允许对一些问题提出不同的看法和对现行政策有某种保留,以利于党和人民政府做领导工作的同志“兼听”各种意见,避免一些可以避免的错误,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这是宪法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参加管理国家的表现。决不允许压制批评,更不允许把一些不同意见,随意定为反动思想甚至扣上反革命的罪名。即使政治思想确实反动,但只要没有反革命犯罪活动,就不能以反革命治罪。在我们的国家里,不允许判处“思想犯”。
可是,在文化大革命当中,林彪、“四人帮”一伙出于篡党夺权的需要,疯狂破坏社会主义法制,践踏社会主义民主,对广大干部和群众实行最野蛮的封建法西斯专政,把“反革命罪”当成他们镇压群众的鞭子。他们别有用心地把党的领袖神化,把领袖的思想宗教化、教条化。谁若是损坏了一张领袖画像,喊错了一句口号,写错了语录中的一个字,或者对领袖思想中某一观点提出不同的看法;谁若是对林彪、“四人帮”的严重干扰破坏造成的混乱局面表示不满,或因不了解情况,在议论林彪、“四人帮”时,对党或领袖发表过某些意见等等,统统被他们以“反革命恶毒攻击罪”逮捕判刑。如果有人敢于直接议论、反对他们这些“高举”、“捍卫”的“中央首长”,那就更要以现行反革命严加惩处。党的好干部张志新同志,按照组织原则,反映文化大革命当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对国家大事的看法,这本来是一个党员的权利,根本不是犯罪,但“四人帮”的死党却把她判处了死刑。
“四人帮”就是这样滥用反革命罪诬陷广大干部和群众,使许多无辜者身陷囹圄,横遭迫害。不仅如此,他们还有意制造混乱,把一些不是以反革命为目的的犯罪当成反革命罪处理,什么“反革命强奸罪”,“反革命贪污罪”,等等,真是五花八门,名目繁多,弄得罪名混乱不堪,严重地混淆了罪与非罪、反革命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的界限,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在林彪、“四人帮”横行期间判处的反革命案件中,冤、错的比例一般占百分之四十左右,有些地区竟高达百分之六十或七十。
在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的影响下,司法干部中有少数人存在着“宁左勿右”、“左比右好”的思想,不依法办事,不注意规格,似乎调子越高越革命,刑判得越重越革命,结果把敌我矛盾扩大化,把某些人民内部的矛盾也当作敌我矛盾,把某些本来不是反革命的人也当作反革命,严重地混淆了敌我界限,放纵了敌人,伤害了好人,给许多干部和群众带来了极大的痛苦。这样做,不仅削弱了无产阶级专政,而且严重地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挫伤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这是一个沉痛的教训。它深刻地告诉我们,同反革命作斗争,决不能凭某个大人物说谁是反革命,就得按反革命治罪,说谁是特务,就得按特务治罪;我们必须刚正不阿,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人民利益,严格依法办事。
为了充分吸取林彪、“四人帮”给我们的反面教训,为了严格区分敌我、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我国刑法不仅对反革命罪下了一个科学的定义,而且对于特别容易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反革命煽动罪作了明确规定:“以反革命标语、传单或者其他方法宣传煽动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才构成本罪。这个规定就可以把以反革命为目的的煽动罪,同人民群众中不是出于反革命目的,而是由于疏忽大意喊错口号、写错标语或在乱写乱画中形成的反动词句,以及少年儿童由于年幼无知而书写、散发、张贴有损于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反动字句加以区别,这样可以防止扩大化,避免伤害好人。
我们说,在认定反革命罪时,一定要注意规格,要看实施犯罪的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反革命目的,这并不意味着每个反革命分子在进行犯罪活动以前,必然有一个如何推翻无产阶级政权的具体计划或者方案,而是要求我们根据案件的事实,来查明犯罪人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查明犯罪人行为的矛头确实是指向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就应当按反革命定罪判刑。例如,勾结外国,危害祖国,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等,尽管刑法条文上没有写明以反革命为目的,但其行为本身在客观上已经清楚地表明,它的目标是针对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的,其反革命目的已经昭然若揭。对于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人,必须以反革命罪从严惩处。但是,象杀人、放火、破坏等犯罪行为,可能是反革命罪,也可能是普通刑事犯罪,弄得不好,很容易混淆二者的界限。为了严格区分反革命罪和普通刑事犯罪的界限,刑法第一百条和一百零一条都明文规定“以反革命为目的”。这就是说,只有以反革命为目的的杀人、放火、破坏,才能按反革命定罪,如果没有反革命目的,就按普通刑事犯罪处理。是不是出于反革命目的,需要根据被告人的行为动机、手段、侵犯的客体和危害后果,以及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被告人的思想、一贯表现等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才能正确认定。
我国正在进行四个现代化建设,这是一场广泛、深刻的革命。国内极少数敌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反革命分子和敌特分子,必然要跳出来进行破坏和捣乱。但他们慑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强大威力,他们的反革命活动必然非常隐蔽,手段也会非常毒辣。他们往往会利用宪法给予公民的民主权利,聚众闹事,妨害社会秩序;或者利用人民内部的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兴风作浪,扩大事态,鱼目混珠,以达到其反革命目的。这就使两类矛盾容易混在一起,不好分辨。在这样复杂的情况下,更需要我们注意反革命的规格。对于证据确凿的真反革命分子,必须依法制裁。不这样,就不能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就不能保卫四化建设。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