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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情况有出入就是诬告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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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08-05
第3版()
专栏:

反映情况有出入就是诬告吗?
朱英秋
说起这个题目来,不由得想起这样一件事情:
有一位干部违反党纪军令,受到报纸公开批评之后,据说这位同志受了很大教育,写了检查,承认了错误。可是事隔不久,不知听到了一股什么风,这位干部竟将事实全部推翻,说什么报上的批评站不住脚,进而提出要对揭发者追究法律责任。但经有关方面调查,报纸的批评基本属实。
象上述把群众正常的反映情况、提出批评乃至控告,基本事实属实,只是某些情节有出入,动辄就斥责为“诬告”的现象虽然为数不多,但它确实反映了我们有的领导干部还不能正确对待群众的批评,特别是不能正确对待事实有出入的批评。因此,切实划清事实有出入的批评与诬告的界限,以求对群众的善意批评能抱正确的态度,实在大有必要。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诬告的事确实是有的。特别是在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造谣无罪,诬陷有功,我们的不少干部和群众都吃够了诬告的苦头。那些风云一时的
“震派”人物,他们为了献媚于主子,动辄用“大字报”、“小字报”、“小报告”,无中生有,捕风捉影,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今天把这个打成“叛徒”、“特务”,明天把那个说成“投降派”、“走资派”,坑害了很多好人,制造了大批冤、假、错案。这个血的历史教训我们永远也不应该忘记。最近,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刑法明确规定:诬告有罪,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坚决给以刑事处分。这是完全正确和非常必要的,充分反映了广大群众的愿望。
但是,法律明确规定诬告有罪,绝不是说,群众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批评乃至对某些干部的控告,一旦与事实有某些出入,便可以不分青红皂白,随便给其扣上一个“诬告”的大帽子。坚决打击诬告犯罪行为的法律条文,只应当用来限制诬告者,而绝不应当用来限制群众的正确批评。正如彭真同志在《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中所指出:
“国家既不允许以刑法(草案)的这个规定为借口压制批评、压制民主,也不允许以民主为借口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这就告诉我们,群众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批评即使有某些不实之处,但它和侮辱诽谤性的诬告有着本质的区别。如果我们将二者混淆起来,用对待诬告的方法来对待事实有出入的批评,那无疑会犯极大的错误。
反映情况有出入不能与诬告混同起来,这首先要从事实上加以区别。翻开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我们可以看出,在有关诬告问题的法律条文中,采用的都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字眼。所谓“捏造”,就是没有丝毫的事实根据,纯粹是捕风捉影,无中生有。有的捏造事实,以假乱真;有的别有用心,移祸栽赃。所谓“伪造”,则是为了混淆视听,掩人耳目而造的假证明。伪者,虚假也。而正常的反映情况、提出批评乃至控告,他们的出发点是对党、对革命事业、对同志负责,他们所反映的或是自己耳闻目睹亲身感受到的事实,或是通过一定调查研究得来的情况,其主要情节和基本事实是属实的。当然,由于各种各样条件的限制,反映的情况与事实有某些出入,提出的批评不十分准确,这也是在所难免的。我们绝不应当以此为借口,抓住一点,不及其余,否定批评的本身,动不动就给人家扣上“诬告”的大帽子。去年,报纸上就曾登载过这样一件事:有人揭发某领导干部为儿子办喜事时大摆宴席,铺张浪费。可是,有关领导机关派出的核对小组却避开该领导干部确实是大摆宴席、请客收礼、铺张浪费这个基本事实,而去一味强调揭发的同志“把买肉一百四十斤说成了三百斤”,“把请客约六十余桌说成了近二百桌”,“把收礼金一千元说成了一千三百余元”等等,并因此就说群众反映的情况“失真”。当然,作为领导机关,经过周密调查,确实发现了某些不实之处,对这些不实部分予以纠正是必要的。但是,象这种抓住某些情节问题就否定主要事实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
刑法在规定对诬告犯罪分子给予刑事处分的同时,明确指出:“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从这里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诬告和反映情况失实不能等同起来,原因就在于前者是故意造假,后者是无意失实;前者是出于卑鄙的目的,后者是伸张正义,出以公心。话剧《于无声处》里不是有个何是非吗,他明明知道梅林在敌人面前从来没有屈服过,却又出据证明梅林是“叛徒”。这显然是捏造事实,有意诬陷。何是非所以这么干,又完全是为了保住乌纱帽,拚命向上爬,是受他那颗罪恶的政治野心所支配的。我们怎能不加区分地将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而正确地开展批评、反映情况乃至控告,仅仅因为某些事实有出入,就把他们同何是非一类的人物相提并论呢!
能不能正确对待事实有出入的批评,说到底,这是一个真让人家讲话还是假让人家讲话,是真发扬民主还是假发扬民主的问题。斯大林同志说得好:“普通工人或普通农民虽然亲身感觉到我们的工作和我们的计划有缺点,但他们哪里能够头头是道地论证自己的批评呢?如果你们要求他们的批评百分之百的正确,那你们就会取消任何自下而上的批评的可能性,任何自我批评的可能性。”(《斯大林全集》第十一卷第三○页)我们希望批评者尽可能多作些调查研究,把事实搞清楚,但是不能要求批评者没有一点事实出入才能提出批评。假使有谁在发扬民主时,一面号召人们大胆讲话,一面又不准讲一句错话;一面冠冕堂皇地请大家批评,一面又要求批评准确无误。那么可以断定,这种民主一定是虚假的,这种号召也是不可能实现的。由于这些年来林彪、“四人帮”严重地破坏了党和国家正常的民主生活,搞得一些同志至今余悸未消,向领导反映问题、提出批评时,还往往顾虑重重。在这种情况下,倘若我们对他们的积极性不注意加以爱护,不做到哪怕人家讲错了,也坚持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的“三不主义”,反而见到一点与事实不符的地方,就暴跳如雷,要以“诬告”问罪,那么,还有谁敢讲真话,讲心里话?大家连话都不敢讲,到处是鸦雀无声,又哪里还有什么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可谈!
应当指出,现在有些同志身上的霸王作风还很严重,他们看待自己的缺点错误,如同阿Q看待头上的疮疤一样,既讲不得,更揭不得,真可谓讳莫如深。个别的甚至借口群众的批评与事实有出入,把“诬告有罪”的法律条文当成一根大棒到处挥舞,以此来压制民主,堵塞言路,杜绝群众的批评。这种做法为党纪国法所不容,对党、对人民、对自己也都有百害而无一利,任其发展下去是十分危险的。在我国历史上,一些有作为的封建统治者,也都懂得“上谤招祸,纳谏兴邦”的道理。齐威王为了广开言路,专门下了一道命令:“群臣吏民能面刺寡人之过者,受上赏;上书谏寡人者,受中赏;能谤议于市朝、闻寡人之耳者,受下赏。”实现唐初“贞观之治”的唐太宗更是“恐人不言,导之使谏”,他对敢于犯颜直谏,与他争执最多的魏征特别器重。并且明确说过:“每有谏者,纵不合朕心,朕亦不以为忤。若即嗔责,深恐人怀战惧,岂肯更言!”封建统治阶级的政治家都能如此“闻过则喜,从谏如流”,我们以彻底的唯物主义精神为显著特征的共产党人,无疑更应当高价征求和正确对待来自群众的各种批评,“即使批评只有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的真理,也应该欢迎,应该仔细听取,并考虑到它的好的地方。”(《斯大林全集》第十一卷第三○页)
当前,我们正在一心一意搞四化。要完成这个伟大的历史任务,就必须实现政治上的高度民主化。“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使全国人民思想解放,心情舒畅,发挥主人翁的责任感、积极性、首创精神和奋不顾身的自我牺牲精神”,“才能实现广大群众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批评监督”(华国锋《政府工作报告》)。而要真正实行政治上的高度民主化,就应当提倡敢于讲话。“凡是善意提出批评意见的,言者无罪,不管你怎么尖锐,怎么痛骂一顿,没有罪,不受整,不给你小鞋穿。”(《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四五一页)只要我们坚决地实行“三不主义”,同时对于那些堵塞言路、压制民主的行为,按党纪国法加以严肃处理,使各级领导干部都能正确对待群众的批评,特别是正确对待事实有出入的批评。这样,就可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就能广开言路,集思广益;就能使四个现代化的美好蓝图早日变为现实。
(原载八月三日《解放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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