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5阅读
  • 0回复

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森林法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08-06
第1版()
专栏:

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森林法
本报评论员
今年二月份,人大常委会原则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几个月来,各地大力宣传、认真执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有的地方因地制宜地确定生产方针,规定林区以林为主,得到社员群众的热烈拥护。有的地方依法对重大的毁林案件作了严肃处理,打击了犯罪分子,教育了干部和群众。护林造林光荣,毁林违法可耻的风气在一些地方开始形成。事实证明,我国这一部林业大法,是符合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是保护和发展我国林业的有力武器。
据有关部门和群众来信反映,森林法颁布以后,在一些地区,毁坏森林资源的歪风并未刹住,盗伐和非法侵占国有林的事件还不断发生。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地方发生的破坏森林资源事件,竟同当地一些领导干部有关。安徽省滁县革委会负责人公然支持一些人盗伐国有林木,以致乱砍滥伐事件继续发展。吉林省磐石县曾经是多年无森林火灾的先进县,该县县委主要负责人无视国家法令和合理的规章制度,纵容一些人进入林区乱砍滥伐、毁林开荒、毁林搞副业,甚至利用职权把抵制这种错误做法的林业干部撤职,使一个好端端的林业先进县变成山林火灾最多的县,从今年二月九日至五月二十一日,全县发生林火九十九起,给国家和集体的森林资源造成极大的损失。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一名县委副书记竟然为毁林者撑腰打气,公然说什么“要抓人,我就是后台”。这种依仗权势恣意践踏国家法制的霸道行为,引起了广大群众的无比愤慨。
为什么有的领导干部胆敢带头毁林?为什么有的领导机关对严重毁林事件竟然听之任之?主要是有些领导干部没有长远建设林业的思想,头脑中又缺乏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在他们看来,法律只是为老百姓规定的,自己可以无视法纪,以言代法。当前,我国正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以保卫现代化建设,任何干部只有执法的义务,没有毁法的权力;不管是谁,不论凭借什么借口,毁坏了森林,都应承担法律责任。为了维护森林法的尊严,要同那些违反森林法的人和事进行坚决的斗争,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特别是对那些身为领导干部,知法违法,执法犯法的人,更要严肃处理。
在同违反法纪的人作斗争的同时,要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继续广泛深入地宣传森林法。长期以来,各地破坏森林所造成的灾难是严重的,但是,至今还没有引起不少人的高度重视。有些领导干部还没有充分认识林业在发展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没有充分认识农、林、牧三者互相依赖,缺一不可,要把三者放在同等地位的道理。多年来,我国林业发展缓慢,森林覆盖率很低,森林植被遭到破坏造成的生态性灾难局面没有多大改变,少数地方甚至还在发展。例如,我国西北广大地区森林覆盖率只有百分之几,自然生态失去平衡,风沙水旱等自然灾害连绵不断,农、牧业深受其害。这个地区有二百多个县、一亿多亩农田、近一亿亩草场遭到风沙侵袭,沙漠逐渐扩大南移,以致我国首都北京已成为沙化线边沿。黄河中上游水土流失面积达五亿亩,水土流失导致河床升高,水库淤积,造成巨大的潜在危害。很多地方的实践证明,如果再不把林业发展起来,不仅农、牧业很难上得去,影响当代人的生产和生活,而且会遗患于子孙后代。对于这样的严重情况,有关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再也不能无动于衷了。
森林法对于森林管理、森林保护、植树造林、森林采伐利用和奖惩制度都有明确的规定,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和林业部门领导干部,都要认真学习,坚决贯彻,成为带头执行森林法的模范。山林和树木的所有权要稳定下来,不能任意变动。要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林木所有权不受侵犯。对于有争议的林权、林地,对于社队、群众的生产和生活需要,都要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法令合理解决。处理这个问题的出发点是保护和扩大森林资源。每个省、每个地区、每个县、每个社队都要制订规划,发动群众大规模植树造林,坚持不懈地搞下去,同时要努力提高树木成活率。执行森林法不仅是为了制止乱砍滥伐,而且是为了加强经营管理。各营林单位要切实扭转重采轻造的错误做法,按照森林采伐量不超过生长量的规定,安排木材生产计划,优先发展造林、育林,合理经营,综合利用森林资源,做到以营林为基础,采育结合,青山常在,永续利用。执行森林法不仅是为了惩罚破坏林木的坏人坏事,而且是为了鼓励群众植树造林,爱林护林、发展林业。对于那些在护林、造林、育林、营林和从事林业科研等方面卓有成效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林业建设是一项伟大的社会主义事业,森林法是保证我国林业发展的经济法典,只要各级党政领导带头贯彻执行,认真按照森林法办事,通过自己的工作把森林资源保护好,把广大群众造林护林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出来,必能促进我国的林业较快地发展。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