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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拒绝回答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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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08-17
第3版()
专栏:

关于拒绝回答权
唐琮瑶 孙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告人对侦查人员在讯问时所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这是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一项具体规定,具有积极的意义。
侦查人员依法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是行使侦查权、查明案情的重要手段之一,是非常必要的。断官司,向被告人讯问,也不能漫无边际,毫无范围。对被告人的一切讯问,必须是为完成侦查目的而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因为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都起着证据的作用,向被告人讯问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即便被告人做出了回答,对案件也起不到证据作用。所以,讯问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时,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讯问与本案无关的问题,过去有过不少的教训。例如,有的侦查人员,出于各种不正当的主观愿望,向被告人提出与本案无关的涉及党和国家机密情况的问题,造成严重失密、泄密。有的公安人员,明明已经发现错拘、错捕,不是立即释放,而是千方百计要证明自己“抓得对”,东盘西问,非要在被告人的嘴里掏出“有罪”的口供不可,抓不住这个问题,就抓那个问题,抓不住“大的”问题,就抓“小的”问题,结果,应当无罪释放的,放不了,或者留个“教育释放”、“免于处分”的尾巴。上述种种现象,在林彪、“四人帮”横行期间,是屡见不鲜的。《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就可以从法律上有力地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
当然,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问题,被告人是应当作出如实回答的。对于侦查人员的正当的提问,被告人如果假称与本案无关而拒绝回答,对于侦查机关来说,也不是不可克服的困难。因为,侦查机关还可以采取其他侦查手段,获取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证据。只要掌握了被告人犯罪的确凿的证据,同样可以通过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交付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同时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的规定,要求侦查人员将主要精力放在获取证据上,切实作到以事实为依据,忠实于事实真象。如果侦查人员侵犯了被告人的这一诉讼权利,剥夺被告人的不回答权,被告人有权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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