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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泽而渔”还是“铺路架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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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08-18
第2版()
专栏:

“竭泽而渔”还是“铺路架桥”?
江苏吴县革委会副主任 陶规洪
“社队企业要有一个大发展。”这是三中全会为加快农业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目前,这一决策的落实,还存在许多问题,社、队企业还受着种种不合理的限制。这里有些是工作中的问题,有些是体制、政策上的问题,都需要认真研究解决。
拿我们吴县来说,本地资源丰富,农副产品种类很多,发展工副业的条件很好,但被一些“绳索”绊住了,迈不开脚步。例如,我县生产的一种名牌绿茶,每斤成本十三元一角九分,往年商业部门仅以一斤八元多的低价收购,今年收购价虽然提高到十一元五角,仍低于市场售价一半多。商业利润很高,社队却要亏本。我县过去曾开采过几种矿,上级有关部门看到有利可图,便收去了。这说明,如果现行的一些体制、政策不改,社队企业就难以发展。
事情很明白,不发展社队企业,单纯搞农业,不仅不能增加积累,扩大再生产,而且农业的稳产高产无保证,农民的收入也要受到影响。一九七八年,我县粮食总产比一九六六年增加二亿二千五百万斤,成本增加三千七百五十万元,平均每增产一斤粮食,就要增加一角三分多,还不包括人工在内。今年粮食收购价提高了,每亩平均积累也只有五、六元。单靠这笔积累,全县实现农业机械化,需要六、七十年。因此,我们搞农田基本建设,购买农业机械、化肥、农药等等,大部分资金都只能靠社队企业来提供。社员生活的改善也靠这个来源。一九七八年,我县粮食亩产已达一千二百八十六斤,社员分配人均一百三十六元三角,但其中百分之四十是靠社队企业的收入。可见,社队企业在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所占的地位是何等重要!
有人说,社队企业抢了国营企业的原料,这样笼统的指责是不公正的。当然,有些搞“无米之炊”的社队企业,确有争原料的现象,应当调整经营项目;但是,《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中已明确指出:“凡是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宜于农村加工的农副产品,要逐步由社队企业加工。”人民公社生产的农副产品,在完成上缴任务后,多余部分应该允许公社自己来收购、加工和销售。这根本不是什么跟谁争原料的问题,而是扩大社队在资源利用上的支配权,在产品和资金处理上的自主权。那种商业上独家经营的做法一定要改变,应当允许人民公社在城乡设点,销售自己的土特产品。
总之,摆在我们面前有两条路:一条是把农村当作工业的“殖民地”,把原料一古脑儿收走,由国家包办工商业,赚取利润;另一条是为社队企业“铺路架桥”,把一部分工商业让给农民来经营,使农民通过发展工副业的途径,逐步积累资金,发展生产,富裕起来。究竟走哪条路更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多年的实践证明:走第一条路,是一种“竭泽而渔”的办法,只能把农民搞穷,国家也富裕不起来;走第二条路,农村中的剩余劳动力和丰富的自然资源便能得到充分发掘和利用,农业才能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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