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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米”留给农民“做饭”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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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08-18
第2版()
专栏:编后

把“米”留给农民“做饭”
承认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很容易的。可是长期以来,有些地方是怎样对待这个“基础”的呢?是打基础,还是挖墙脚呢?吴县提出办社队企业的一些问题,很值得深思。
农村是重要的工业原料基地,要供应大工业所需的原料,这是毫无疑问的。目前,有些社队企业,不是合理地利用本地资源发展生产,而是与大工业争原料,这种作法的确应当改变、调整。但是,也存在着另一种情况,就是有些地方的工商业部门,看到农民有“米”——大量的农副产品,有些适宜于当地加工的,却不让农民自己“下锅做饭”,而是强行规定将所有农副产品送到城里加工。这种做法,阻碍了社队企业的发展,同样是不对的,也要调整。
按照国家计划完成上缴和出售农产品任务,是农民对国家应有的贡献。但在完成任务之外,农民应该有处理自己多余产品的权利,用来兴办社队企业,壮大集体经济。大量事实证明,单纯从事农业生产,仅仅为城市提供廉价的原料,农村经济就不能迅速发展。有些农副产品适宜于就地加工,当地也有加工条件,比运到远离农村的大中城市加工,既方便又经济,还为农村的剩余劳动力找到了出路,有利于缩小城乡之间和工农之间的差别,符合生产发展的客观规律。
有关工商业部门,要牢固地树立以农业为基础的思想,千方百计地支援农业,尽快拆掉那些阻碍社队企业发展的“关卡”,将一切适宜于由社队企业加工的农副产品,逐步转归社队企业来经营。这样,把一部分“米”留给农民,让他们自己“下锅做饭”,切实按经济规律办事,就能收到更大的经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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