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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一○案件”公审旁听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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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08-19
第3版()
专栏:

“一一一○案件”公审旁听记
今年五月二十九日,报纸上刊登了发生在北京郊外的“一一一○案件”。这个案件引起人们的密切注意,许多人给新华社、人民日报、北京日报和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写信,要求严惩在这个案件中强奸杀人的凶犯李本东。今年七月十九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庭上对凶犯李本东进行公开审判,判他死刑。李本东不服,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八月十六日,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判他的上诉案,审判结果,驳回他的上诉,维持原判。八月十八日,强奸杀人的凶手李本东已被押赴刑场枪决。
在对这个案件两次进行公审的时候,有上千人参加旁听;人们不只是听到了公正的判决,还想到了一些引人深思的问题。
七月十九日,第一次公开审判。法庭上灯光明亮,座无虚席。流氓成性、穷凶极恶的杀人犯李本东被押进法庭。审判开始以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对李本东提出公诉。公诉书以确凿的证据揭发李本东去年两次犯罪的事实。审判当中,把李本东抢劫被害人的手表、衣物拿到他面前,他不得不承认;把他打死被害人的凶器——铁榔头拿到他面前,他不得不承认;出示对他犯罪现场的鉴定,他无话可说;群众提供的一份又一份证词当众宣读,他无话可说。这叫“人证物证俱全”,“铁证如山”。
在法庭调查结束以后,接着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中,审判长允许李本东为自己辩护。李本东述说了他强奸、杀死知识青年李凤珍的经过以后,说他这是“偶然犯罪,不是一贯犯罪”,为自己开脱。
李本东是“偶然犯罪”吗?不是。就在这天的法庭上,他不得不承认了他的另外一次犯罪行为。就在发生“一一一○案件”的前三个月,他开小轿车到北京站,把河南省来的一位女干部骗上了车。他的罪恶目的被识破后,被迫开着汽车狼狈逃窜。但是,他没有悔改,终于又制造了凶杀案件,自己送上了死路。
李本东为什么犯罪?为什么不悔改?他在法庭上轻描淡写地说因为他平时不学习,不开会,不改造思想。这当然是个原因。但是打开预审记录看看,原来这个犯罪分子自认为是“有恃无恐”的。
他“恃”什么?他家是贫农,他自幼失去父母,十岁开始给人家放牛;他种过田,参过军,后来又到大庆成了工人。他被看作是一个“十分可靠”的人借调到北京。在这种条件下,他什么都不怕了,公家的东西他随便拿走,公家的汽车成了“他的汽车”,他用“他的汽车”随便拉人拉东西,甚至利用这辆小轿车诱奸了一个女青年。这次在监狱里,他自己说他当时的思想是:“我给首长开车,谁能怀疑到我?”
李本东“有恃无恐”,因而罪行越犯越大。但是,他既然生活在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中国,又遇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今天,他的“有恃”是靠不住的,他的“无恐”是长不了的。他这次强奸杀人,时间是深更半夜,地点在荒郊野外,被害人是一个赤手空拳的女青年,而他又有作案经验,又能开起汽车逃跑。但是,他跑得了吗?
他半夜作了案,刚一天亮就被发觉。国家的法律之网马上尾随着他逃跑的足迹向他包围过来。
李本东这个逃犯当时已不是“有恃无恐”,而是恐慌万状。没有办法,他离开北京到了大港,想混过春节再说。但是,这个春节他过不成。大年三十晚上,到他家里的几个人,都身穿蓝警服,帽上有国徽。大年初一清早,他就被押往北京归案了。
李本东犯罪后的精神状态和经历,对那些蔑视法制,心存侥幸的人,是一个警告。
李本东被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后不服,上诉到高级人民法院,他的主要理由是他坦白了罪行,要求从宽处理。在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他又陈述了这一点,辩护律师也强调了这一点。但是高级人民法院合议庭指出,李本东犯罪后没有投案自首,还暗中搞过许多消灭罪证的活动。他被捕以后,虽然供认了罪行,但这一点折不了他的杀人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后,报告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最后一致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一一○案件”已经依法处理完毕。这个案件中有些引人深思的问题,人们是不会忘记的。
本报记者 马鹤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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