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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与集体领导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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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08-21
第3版()
专栏:

列宁与集体领导
刘立凯
列宁主张:“为了处理工农国家的事务,必须实行集体领导”。(《列宁全集》第29卷第398页)列宁这一主张是领导党和苏维埃国家的一项根本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行集体领导的重要意义首先在于:一个无产阶级政党,特别是掌握了国家政权的无产阶级政党,如果不实行集体领导,如果它在做出决定时包含有如列宁所告诫的“个人的、偶然的因素”,那末,这些决定就不可能真正地集中和体现无产阶级的意志,就不可能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从而就不能保证无产阶级革命事业取得胜利。经验证明:集体领导做出的决定,在多数情况下总是正确或比较正确的;而由个人或极少数人做出的决定,则往往是片面的甚至是错误的。
诚然,真理有时候掌握在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手中,也应该承认,有的时候,有些正确的建议,往往是由某个个人或少数人提出来的。但是,少数人提出的建议,经过集体讨论,加以修正或补充,排除其中不合理的因素,充实和发挥其中合理的因素,将使这种意见变得更加科学、更加全面。
个人决定问题之所以往往难以避免带有片面性甚至错误,其原因在于:任何个人的才智和经验总是有局限性的,即使是才智高超、经验丰富的领导者也不例外。一个卓越的、有威望的领导者之所以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恰恰是由于他始终置身于集体之中,群众之中,处于革命斗争的实际之中。任何一个卓越的领导者,如果他不坚持集体领导,不坚持民主集中制,而是习惯于由个人做出决定,那末,他就将会逐渐脱离集体,脱离群众,脱离实际,使自己的思想僵化,就会不可避免地做出不切合实际、不符合群众要求的错误决定。如果是坚持集体领导,即使有时也可能出现某些片面性甚至错误,那也容易发现而得到纠正,一般地不至于发展成为全局性的、长时期的错误。
其次,还应该看到:坚持集体领导的更重要的意义还在于:如果党和国家不坚持集体领导,无产阶级的政治,就有变为如列宁所指出的“寡头政治”的危险。而“寡头政治”一经出现,就会压制党内不同意见,摧残党内民主,打击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使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造成人们的思想僵化与停滞,给无产阶级的革命事业带来严重的损害。我们知道,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纪律是:党的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在这种制度下,如果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取消了或者削弱了集体领导与民主选举制,影响就会很大,甚至影响整个党的命运。而且这种“寡头政治”出现之后,广大党员甚至难于对它进行纠正。因此,是否真正贯彻执行集体领导,是防止和避免“寡头政治”出现的最根本的措施之一。
特别重要的是:党和国家的集体领导制度如果遭到削弱或破坏,往往会被党内的野心家阴谋家所利用,他们会乘党内的民主生活和集体领导被破坏的机会进行篡党夺权的活动,把党和国家引到邪路上去。
还应该指出,列宁主张的集体领导制度是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它与那种在会上泛泛议论、议而不决、对于所要完成的任务责任不明、互相推诿、工作效率低等官僚主义作风是根本不相容的。只有集体领导而没有个人负责,集体领导也就成了一句空话。列宁在强调集体领导的同时,也强调了个人具体负责的极端重要性。列宁说:“任何时候,在任何情况下,实行集体领导都要最明确地规定每个人对一定事情所负的责任。借口集体领导而无人负责,是最危险的祸害”。(《列宁选集》第4卷第24页)但是,强调个人负责,绝不允许把个人负责同专横和官僚主义混淆起来。任何个人负责都不容许滥用权力甚至谋取个人的私利。
列宁亲自参加制定的俄共(布)历届代表大会的党章和苏维埃国家机关的组织章程中,都具体贯彻了集体领导的原则,党中央委员会的全体委员,还有人民委员会的主席与委员,在权利与义务上,都是平等的,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列宁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典范。他不仅是关于党和国家领导工作中的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原则的倡导者和制订者,又是这些制度的认真、严格的执行者和坚决的捍卫者。列宁,作为党和国家的主要领导人,带头模范地执行这些制度,对于这个刚刚诞生的社会主义共和国的集体领导制度的建立和坚持,无疑地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首先应当提到的是:列宁本人对于党和国家的任何一个重要问题,都是通过各种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从来没有逾越自己的职权范围,由他个人做出决定。
俄共(布)的集体领导制度,在列宁的领导下,即使在极其紧张的国内战争年代,也得到坚持与维护。例如,在国内战争时期,往往由于有些政治局委员不在首都,政治局无法召集会议,在这种困难条件下,列宁坚持“用电话商谈代替开会”,而且要用电话进行表决。在这一个时期中,列宁收到的许多电报、信件和报告中,有数不清的列宁写上的要同一些政治局委员商量之后再作决定的批语。
当列宁提出的建议只有少数人支持的情况下,他总是履行多数人做出的决议。当列宁的建议遭到党内多数人的反对时,尽管他有坚决维护自己的观点的顽强不屈的斗争精神,毫不妥协调和的革命气质,但是,他对于同自己持不同意见的同志总是十分耐心的。他力求在集体领导原则的基础上同反对自己的同志采取一致行动。
例如,在十月革命胜利后不久关于召集立宪会议的问题上,列宁坚决主张应推迟召集,否则会议将会被资产阶级所利用,对无产阶级极为不利。但是,党内多数人反对推迟召集立宪会议。对此,列宁曾一再表示,布尔什维克同意按期召集立宪会议是一个错误,是一个明显的错误,它将使无产阶级受到很大损害。他担心由于这个错误,革命会被断送。但是,当党做出反对推迟召集立宪会议的决定以后,列宁就把自己的全部注意力投入关于召集立宪会议所必须采取的措施上去了。
还应当指出的是:在俄共(布)的政治生活中,列宁处于少数派地位是常有的事。如列宁自己所说,他曾多次处于少数派地位,尤其是在组织问题和人事问题上。
当自己的意见遭到一些人反对,双方的争论相持不下时,列宁主张由党来进行裁决,这是列宁关于坚持集体领导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宁主张:有关党的政治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必须经常地在各级党员大会上展开广泛的自由的讨论;有关全党的重大问题如果有根本分歧,必须提交“全党讨论”,以便集体制定全党性的决议。在列宁主持下召开的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规定:“对一切最重要的问题,在全党必须遵守的党的决议未经通过以前展开广泛地讨论和争论,充分地自由地进行党内批评,集体制定全党性的决议。”列宁对于反对把分歧的意见提交党代表大会裁决的错误主张进行了坚决的斗争。在党的第十次代表大会上就进行过这种斗争。列宁坚决主张:“如果在根本问题上发生了分歧,我们决不能剥夺党和中央委员向全党申诉的权利。我想象不出我们怎么能这样做!”(《列宁全集》第32卷第247页)这是一项根本制度,是党内具有高度民主的一个具体表现。只有坚持实行这种制度才能鼓励广大党员积极参加党的政治生活,才能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全体党员的智慧,正确地解决党内重大的意见分歧,加强全党的团结,防止党的分裂和野心家的出现,促进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的一致,推动党的事业健康地、顺利地发展。
尊重党内的不同意见,是坚持集体领导原则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即使在党内反对派进行猖狂的分裂活动、党面临着分裂危机的情况下,列宁在坚决主张绝不允许破坏党、分裂党的活动存在的同时,还竭力强调发扬党内民主,健全党的政治生活,尊重党内的不同意见。列宁主张:必须允许党内对党的工作进行批评和提出意见。任何一个党员,不论是对党的理论、党的总路线和党在实践等等方面发现有错误而展开讨论,只要不是事先交给瞒着党组织而在某种“纲领”的基础上形成的小集团中去讨论,而是在党的组织之内进行讨论,党不但不予以制止,还提供各种方便条件,并且还允许他们发表文章,出版专集。列宁在党的第十次代表大会上明确地讲到了这一点。他说:“如果你们发现我们有理论上的错误,那我们可以出版几十册文集来讨论,如果有些年轻的同志,例如萨马拉组织的同志,在这个问题上有什么新的意见要讲,那末萨马拉的同志,请讲吧!我们一定把你们的某些文章发表出来。”(《列宁全集》第32卷第246页)
列宁主张:对于党内反对派进行任何处分,都必须由集体讨论做出决定。俄共(布)党章中规定:每一个党员都有权要求把他的声明原样送达中央委员会或党代表大会。在俄共(布)的政治生活中,对党员的处分必须由党的各级组织集体讨论做出决定。一九二○年底以来,党内反对派的分裂活动日趋严重,使党面临着分裂的危险,为此,党的第十次代表大会不得不采取特别措施,授权中央委员会,对于中央委员会中的分裂党的首要分子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党籍。但在行使这项职权时,由列宁的建议而为大会所通过的决议中规定:这时必须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并请全体候补中央委员和全体中央监察委员参加,他们都有同等的表决权,而且必须有三分之二的票数才能通过。俄共(布)中央委员会严格地执行了这项决议。第十次代表大会闭幕后,由于以党的中央委员施略普尼柯夫等为首的“工人反对派”继续进行分裂活动,俄共(布)中央委员会于一九二一年八月召开全会,对于是否应开除施略普尼柯夫的党籍的问题进行表决。结果同意开除他的党籍的虽然超过了半数,但是距规定的三分之二的票数还差一票,因而开除施略普尼柯夫的党籍的提案没有被通过。这最好地说明了集体决议的严肃性。它说明:只有采取集体决定的制度,才能有效地防止党内少数人操纵,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给党员在党内斗争中坚持原则立场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有利于发挥党员对于讨论党的方针路线的积极性和负责精神,同时也有利于防止党的分裂和加强党内的团结。
最后,应当提到,列宁从不显示自己,从不自以为高人一等,从不搞个人的特殊化。他的民主作风,他的严肃认真的、实事求是的自我批评精神,对于促进俄共(布)党的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坚持集体领导原则,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列宁的民主作风的影响下,党内对于一些重要问题常常有坦率的、热烈的争论,政治生活很活跃。在列宁参加的一些会议上,会议往往开得生动活泼,代表们都毫无拘束地畅所欲言,不隐瞒自己的观点。在党的会议上或党的一般的政治生活中,列宁从不压制不同的意见,甚至是根本错误的意见。列宁对待不同意见,不是笼统地否定,而是从原则立场出发,实事求是地坚持自己的正确意见,修改自己的意见里的不恰当的地方。例如,在一九二○年十二月召开的苏维埃第八次代表大会俄共(布)党员代表、全俄工会中央理事会党员委员及莫斯科省工会理事会党员委员联席会议上,列宁谈到党中央讨论俄国工会对苏维埃国家所起的作用时说:“我们的国家实际上不是工人国家,而是工农国家……”。这时,布哈林在后面喊:“什么国家?工农国家?”列宁没有立即回答他的质问,而是继续讲下去。(《列宁全集》第32卷第6—7页)后来,列宁在提到那次大会的演说时说,虽然自己的论据或结论都不需要改变,但是他说:“我还需要纠正自己的一个错误”。其中关于工人国家的提法,“我说的是不对的,而布哈林同志是对的。当时我应当这样说:‘工人国家是一种抽象的概念。而我们实际上存在的工人国家是具有这样的特点的:第一、在这个国家里,占人口多数的不是工人而是农民;第二、这个工人国家还带有官僚主义的毛病。’”(《列宁全集》第32卷第31—32页)
列宁关于党和苏维埃国家工作的集体领导原则的理论与实践,是极其宝贵的财富,我们应当从中汲取丰富的营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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