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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北京花纱布分公司扶植织染业生产中 看到公私关系的一些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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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5-25
第1版()
专栏:

  从北京花纱布分公司扶植织染业生产中
看到公私关系的一些问题
王敬
今年三月以后,物价稳定,投机买卖大大减少。以投机为目的而囤积的布匹、大量上市,以致棉布市价低于生产成本,增加了织染业在生产中的暂时困难。这个情况,在北京和在其他大城市基本相同。
一年来,北京的织染业,一般的并没有积极地、主动地尽力改善经营,因此成品的质量低而成本高。中国花纱布公司北京分公司过去在扶植织染业的生产上,缺乏计划性,个别的干部“为生产服务”的观点不够明确,公私关系未处理好,也影响了织染业的生产。要克服织染业目前的困难,主要的,应该是织染业自己想办法,尽快地改善经营方法,裁减冗员(或使冗员参加生产),搞好劳资关系,去掉顾虑,增加生产资金,并主动地打开市场。最近已有个别工厂,如经纬、恒德成等,经过劳资协商,改善了经营方法,克服了一些困难。虽然这还只是开始,但这是整个织染业为了克服困难、渡过难关所应走的道路,则十分明显。关于织染业本身的问题,最近报纸上曾陆续刊载过一些,我们在这里不多谈,只谈花纱布公司在扶植织染业的生产和在公私关系上所发生的几个问题。
中国花纱布公司、华北区公司和北京市分公司都曾努力扶植了织染业的生产,做出了一定成绩,使织染业的产销问题大部分得到了解决。从一九四九年四月到十二月,仅就北京分公司来说,前后共扶植了织机一千九百三十九台,占北京织染业总机数的百分之七十强,共供给棉纱十六万一千五百余捆,收回各种棉布三十二万一千匹。由于加工布的成本高、质量低,在推销这些布匹的时候,公司遇到了一些困难。该分公司在一九四九年中,为了维持加工,共赔损了四十四万斤小米。这对于北京织染业是一个不小的帮助。但该公司对于扶植生产的方针还认识不足,个别干部还有单纯营利观点,因此在扶植生产上还缺乏积极的办法。虽然北京分公司在三月份经理股长联席会上,对于这些问题曾有检讨,但是这种缺点仍未彻底克服。因此,在工作上仍然发生了许多困难。首先是对于加工生产计划缺乏周详的系统的考虑。因此所作决定中,有些完全行不通,计划未能适应当时当地的客观情况。所以该公司计划朝令夕改的现象很严重。例如华北区公司指示北京分公司一九五○年的加工生产计划就曾屡次变更。一月份规定北京分公司全年应收各种加工布匹(折成“八一”白布)三十五万七千匹;二月份改为全年二十八万八千匹;二月份又决定十个月(三月至十二月)共应收三十五万五千八百七十二匹;四月份又改为每月收二万四千匹;五月份又改为每月收一万七千匹。这样屡次的改变,固然是由于全国经济形势和纱布产销总量的情况改变了,但是,生产计划一再变更,扶植生产的方针和办法,也就不能不一改再改,例如该公司最初的方针是:“发展电力机、维持人力机”。继而是:“普遍发动全市所有电力、人力机”。(但据分公司成品推销科长赵木林说:“把全市机器都发动起来,也完成不了上级所提出的任务。”)现在又改为“维持电力机,停止人力机”。这就影响到扶植生产的具体方针,不能不是一会儿大力发动,一会儿缩小经营,使许多接受加工的私营工厂,摸不着头脑,普遍地表示不满。
影响生产情绪最大的是公司不能严格地执行合同。如供纱不及时,收货不固定,使工厂为了等轴(即停工待料)而遭受损失。造成这些现象的直接负责者,虽应当是华北区公司,但是也说明分公司的计划性、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够。又如贸易金库建立之后,分公司发给加工工厂的加工费,改为以纱代款。而分公司棉纱的牌价却高于市价。发给加工费时,按公司较高的牌价折合,工厂的开支却需要现款支付。这就使加工工厂不能不把领来的纱拿到市场上按较低的市价出售。这样就使这些工厂先吃了一次亏。再加上售货时还须缴纳一次行商税,加工工厂又要吃一次亏。结果,每捆纱有时要亏三万元左右。虽然以纱代款,是实行财经统一措施中应有办法,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使加工工厂遭受这样的损失,是不合理的。这个问题拖延了很久。到后来这个办法虽然改变了,但加工户已经吃亏不小了。像这一类不遵守合同和机械地执行命令等现象的存在,都增加了加工户的困难,因而也就严重地妨害了公私兼顾的原则。
分公司检查成品质量和计算加工利润时也存在着一些缺点。例如收货时对质量的检查,就没有一定的标准。随着销路情况的变化,时而宽、时而严。许多工人反映:“我们摸不清花纱布公司的‘脾气’究竟织得啥样才算合格呢?”这个缺点,主要是因为加工合同订得不具体、不详细。这些合同上只规定了布的长度、宽度和经纬线数,但布匹的质量标准,实际上并不止这些。比如,布面不平、布边发毛、挑丝等等,都应该是不合标准的。可是,合同上并没有明白定出这些标准,而在执行中却提出这些标准来。因此常引起双方的争执,公私关系也就弄得不好了。在成本计算方面,公司方面至今还没有规定出一个合理的加工利润标准。计算加工利润时,有的多,有的少,表现了一种混乱现象。比如,一九四九年六月份,每台人力机,织八丈条布,可得纯利四百十六斤小米;到九月份每台人力机,织四十一磅军布,纯利却降到三十五斤小米。(按:公司给予八丈条布的加工费是每匹三十六斤小米;给予四十一磅军布的加工费是每匹三十七斤小米。每台机子每月可产八丈条布二十六匹,军布则仅十五匹。)前者利润太高,后者利润又较低。到一九五○年二月份改织“二三”白布,每匹给加工费四十四斤小米。按北京分公司的成本计算:人力机每匹可得纯利四斤小米,电力机每匹可得纯利一五·六七斤小米。但据十区工会调查工厂实际消耗,则人力机每匹亏八·四斤小米,电力机每匹亏二·六斤小米。这个计算,虽不能肯定完全精确,但从两者相差之远,可以看出分公司的成本计算,是值得重新研究的。
此外,有些收货人员在验收成品时,为群众服务的精神也有不够的地方。例如,检验某厂的布匹,没有验完,下班铃响了,他们就不验了。剩下的几匹布,本来用不了很多时间,就可全部验完,免得这家工厂第二天又派人来一次,耗费人力物力。但是有些验货人员毫不理睬送货人的央求,迳去打乒乓球了。因此,加工户反映:花纱布公司是“官办的商业机关”。这是公司的领导干部对干部教育不够的表现。
当然,在承受加工的私营工厂方面,偷工减料、欺骗公司的情形也很多。例如,织“八一”白布,原规定三十八杼,而补新、三义等工厂却只用了三十七杼。赵福堂、周庆善等工厂的产品,长度不够。还有的竟用上海的劣等纱顶替天津的好纱。这样一类贪图非法利润,欺骗公司的行为,也造成了公司对加工户的不信任。因此,要搞好公私关系,必须公私双方努力改进。
今后花纱布公司在扶植织染业生产中,首先应注意公私关系;同时,必须把扶植生产的工作和指导生产的工作结合起来。应该根据生产条件,努力减低成本,提高质量,并使各工厂适当分工。小工厂自愿实行联营者可以联营,以便于指导。对已订立的合同,双方都应切实履行。对于成品的规格、质量也应当根据市场的需要作具体的规定。规定不合适,下次再加修改,却不可不依照当时的规定收货。生产计划须从全年着眼,不应因一时畅销与滞销而一再变更全年加工生产的计划。这些原则如能实现,就不但有利于织染业克服困难,发展生产;而且对于整个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也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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