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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开始举行 听取关于环境保护法试行草案的说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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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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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开始举行
听取关于环境保护法试行草案的说明
新华社北京九月十一日电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今天上午开始举行。
在今天上午举行的全体会议上,委员们听取了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李超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试行草案)的说明。
李超伯同志说,保护环境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华国锋总理在五届人大第一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制定环境保护的法令和条例,保证这方面存在的问题得到切实的解决”。根据上述精神,国务院指示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草案)》。这个草案,曾广泛征求了各地区、国务院各部门以及厂矿企业、事业、人民公社、学校等单位的意见,并已经过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作过多次修改。现在,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李超伯同志在说明中说,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是伴随着现代工农业发展而产生的一个新问题。我们党和国家十分重视这个问题,敬爱的周总理在世时对环境保护作过一系列指示,多次指出,我们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是为人民服务的,我们在搞工业建设的同时,就应该抓紧解决这个问题,绝对不作贻害子孙后代的事。国务院在一九七三年召开了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制定了一些保护环境的原则和办法,一九七四年成立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我国环境保护工作逐步地开展起来了。但是,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同时也由于我们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仍然走了先发展经济后治理污染的弯路,经济发展同环境保护的比例严重失调,我国许多地方的环境污染和自然生态破坏的状况,不仅没有得到控制和改善,而且还在继续恶化。环境问题到了非下决心解决不可的时候了。
李超伯说,环境保护法的任务,是把国家保护环境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保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合理地利用自然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为人民造成一个清洁适宜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第一,环境立法是控制和改善环境的重要手段。国际上许多国家把环境法律作为控制和改善环境的主要手段,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在我国,环境立法还是一项新的工作。一九七三年国务院转发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一九七八年中共中央批转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会议通过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这些条例性的文件,对推动环境保护工作起了重要的作用。现在提出的环境保护法(试行草案),是在总结上述条例贯彻执行的基础上,吸收国外保护环境的经验教训制定的。环境保护法是一个基本法,主要是规定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而一些具体的规定,将在大气保护法、水质保护法等具体法规和实施细则中去解决。第二,我国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主要是工业企业排放污染物和城市公用设施不足,特别是以直接燃煤的燃料结构造成的。在环境保护法(试行草案)中,对企业排放污染物区别情况作了规定。第三,我国自然生态的破坏情况很严重,它的影响和危害比环境污染问题更加深远。自然生态的恢复和改善是一件更为困难的事情,甚至有些已是不可能恢复的。这个问题长期不受重视,亟需大声疾呼,采取切实措施来解决。环境保护法(试行草案)中在第二章强调保护自然环境是十分必须的。草案规定了自然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将依此制定具体的法规,使自然环境保护逐步地加强和完善起来。第四,为了保证环境保护法的贯彻执行,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严明赏罚。草案规定了奖励和惩罚的条款。
李超伯说,制定环境保护法是人心所盼,势在必行。它关系到人民的健康和子孙后代的幸福,也影响到我国的国际声誉。建立环境保护法一定会进一步推动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
乌兰夫副委员长主持了今天上午的全体会议。聂荣臻、谭震林、邓颖超、赛福鼎、姬鹏飞、周建人、许德珩、胡厥文、朱蕴山、史良副委员长出席了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列席了会议。
会议将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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