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8阅读
  • 0回复

认真执行环境保护法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09-18
第1版()
专栏:

认真执行环境保护法
本报评论员
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试行。这是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消除环境污染,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一件大事,它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我们一定要坚决贯彻执行。
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从事生产等各种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保护环境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的工农业生产还不发达,但环境的污染和自然资源的破坏已经相当严重。工业排放的废弃物是世界上最多的国家之一;大部分工业城市空气和水的质量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噪声大大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许多江河湖海水域和地下水源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不少地区的土壤、农作物和食品含有有害物质;盲目开发森林、草原、矿藏和水源等自然资源,不但破坏和浪费了资源,而且使局部地区生态平衡失调。所有这一切,对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牧业的发展,以及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都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忧虑和不安。
随着工作重点的转移,随着向生产的广度和深度进军,我们将以更大的规模开发利用各种自然资源,工农业生产中所排放的废弃物可能更多。因此,制定环境保护法,使环境保护工作法律化、制度化,保证环境保护工作顺利开展,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是按照客观规律办事,保证生态平衡,造福子孙后代的长远之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是在总结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吸收外国环境保护立法的有益经验制定的。它对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原则,保护的对象及其基本要求和根本措施,环境管理体制,科研、宣传和教育、奖惩等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它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首先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环境问题,自觉守法。我们过去在发展经济的时候,不认识或不重视环境问题。考虑发展生产,往往不研究怎样治理污染;建设新的生产装置,往往不同时建设治理污染的设施;进行老企业挖潜改造,往往不解决遗留下来的污染问题;发展城市建设,往往不注意改善环境的公用事业的配套;开发利用自然环境,往往不注意保持生态平衡。这就必然走上先发展经济后治理污染的弯路,以致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严重不协调。这些教训必须记取。经济建设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工矿企业必须把保护环境作为自己的一项社会责任,纳入议事日程,纳入计划安排。要下决心,宁可少上几个建设项目,也要把环境保护搞上去。只要思想上真正重视起来,依靠群众,积极办理,环境保护方面的许多问题是可以解决的。
认真执行环境保护法,要有按照客观规律办事的实事求是精神。自然环境的破坏,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不认识或者不尊重自然界的客观规律。不合理开发自然资源,滥伐森林,过度开荒等等,都会导致自然环境的严重破坏,使生态系统失调,而受到大自然的惩罚。我们在经济建设工作中,不但要有生产观点,还要有生态观点,把眼前的局部的利益和长远的全局的利益结合起来,学科学,讲科学,用科学,尊重客观规律,求得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和统一。
认真执行环境保护法,还要树立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社会风尚。法律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具有强制性,人人必须遵守,任何人不得违反。过去我们没有环境保护法,可说是无法可依。现在有了环境保护法,已是有法可依了。所有的团体、部门和单位,都应宣传环境保护法,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依法办事,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要坚决改变那种互相扯皮,不负责任,甚至为所欲为,听任污染泛滥的不良现象。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必须坚决按照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管他是任何人。
环境保护法的制订,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一个初步的基础。我们相信,只要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把环境保护工作重视起来,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做到上下左右通力合作,真正按照环境保护法办事,我国的环境面貌一定会很快有一个大的改观。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