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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科研合同制好处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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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09-20
第3版()
专栏:工作研究

实行科研合同制好处多
上海市科委政策研究室
今年以来,上海市有些侧重于应用研究的科研单位,开始试行科研合同制。科研合同就是研究所在为工厂企业进行研制和提供科研新成果的过程中,双方协商签订有明确技术责任和经济责任的契约。据上海机械制造工艺所、上海轻工所、上海电器成套所、一机部上海材料所、六机部七○八所五个单位统计,到今年六月底止,已与有关工厂企业签订了九十多项科研合同。
三种类型
这些合同大致有三种形式:
一、科研、研制或产品设计合同。这种合同,或由科研单位承担某一项目的全部研制任务,包括设计、试制,直到搞出样品,能正式投产为止;或负责某一项目的设计任务,提供设计图纸。由对方提供经费,有的还提供原材料、设备。
二、科技成果推广合同。这种合同,也可称为“成果出卖”或“技术转让”合同,由科研单位将已经鉴定的科技成果转交给工厂企业生产应用。研究所帮助工厂掌握这项科技成果,切实应用到生产中去,并取得经济收益。正式投产后,研究所从产品销售额中提成。
三、科技成果中间放大性试验合同。科研单位与工厂签订中间试验合同,共同负责把科技成果更加完善起来。如轻工所去年在实验室初步试制了一批水净反渗透器件,尚待中试。上海手表五厂为了提高工效,急需这种器件。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规定,轻工所提供六套器件装置,负责技术处理、调试、投产,并保证厂方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手表五厂负责提供生产过程中六套器件的使用情况、各种数据,保证提供中试过程中特殊需要的方便,并支付科研装置费二万元。
几点好处
试行科研合同制,有如下几点好处:
一、有利于把科研和生产紧密地结合起来,促使科技成果较快地转化为直接生产力。据五个研究所的不完全统计,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就有三十四项科技成果签订了合同,其中有的是已搁置三年得不到推广的成果,有的是刚研制出来的成果。
二、有利于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科研质量。目前国家下达的科研任务往往安排不足,在人员和设备上都有潜力可挖。通过订立科研合同,可以充分调动科研单位的积极性,多出成果,快出成果。据五个研究所统计,今年年初下达计划任务二百六十五项,而在上半年,他们自找门路、主动承担签订合同的项目就有五十七项,相当于计划项目的百分之二十一点五。
三、有利于科研单位实行经济核算,开源节流,减少国家科研费用的支出。据五个研究所的统计,今年国家下拨的经费共九百余万元,到六月底止,签订合同的收入已达一百五十余万元,相当于计划经费的百分之十七。合同中对科研经费都有明确规定,推动了课题组实行严格的经济核算,节约开支。上海轻工业研究所为上海钟表元件厂试制的十套水净反渗透器件,合同规定每套收费五千元,由于科技人员处处精打细算,结果每套只花了四千元。
四、有利于提高科研管理水平,推动科研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科研合同明确规定了技术责任和经济责任,并且落实到人,易于检查,便于管理。要求科研管理人员必须对委托单位的生产技术需要和可能提供的条件,以及本单位的研究能力、技术水平、仪器设备等状况,吃得准,摸得透,要求科研管理工作做得更加扎实。如上海机械制造工艺研究所的科研管理部门,在签订合同前,就慎重地与专业科技人员一起进行项目的技术论证,分析经济效果、研制条件和可能性;合同签订后,又随时加强与各有关方面的综合平衡,以促使合同的实现。经过半年来的实践,该所已摸索出一套从选题、立题到成果鉴定投产的整套科研程序,并制订出与此相适应的各级技术责任制。
若干问题
在试行合同制过程中,科研单位也碰到了一些问题。
一、会不会搞偏方向?有些主管部门的领导人担心,研究所搞科研合同,会搞偏方向,影响为本行业的生产服务,影响科研水平的提高。据五个研究所目前签订的合同来看,其中百分之四十的项目原本就是计划任务,不过是通过合同的形式把它确定下来,使完成任务的把握更大。主管部门只要加强领导,注意总结经验教训,合同制会促使研究工作更好地为本行业生产服务。
二、应不应该收费?有些科研合同收费还没有落实,主要是有些单位不肯支付。他们认为,研究所是事业单位,已由国家拨给经费,为何还要另行收费?财政部门有的同志认为,工厂采用科研成果增加的利润应该全部上缴。这些看法都是片面的。实行科研合同制,是按照经济规律管理科研的一种有效形式,科研单位成果推广越多,收取的费用也应当越多。工厂企业无偿获得科研成果,既不符合按经济规律办事,也不能促使工厂企业从经济效益上考虑新产品的试制。因此,由企业向科研单位支付一定的费用,是合情合理的。
三、怎样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目前,有些科研单位已把科研业务收入的超计划部分,用于购置仪器设备,把国家利益和单位利益结合了起来。但是,又怎么进一步同科技人员的切身利益相结合,贯彻多劳多得的原则呢?劳动工资部门的同志认为,给科技人员提取奖金,不符合有关规定。我们认为,按劳分配、多劳多得是社会主义的原则,把出成果的多少、好坏和科技人员的物质利益直接挂起钩来,有利于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因此建议,在科研业务、生产收入的超计划部分中,确定合理的留成比例,用于发展科研、集体福利和科技人员的奖励。在发奖中,应鼓励先进,防止平均主义。
四、订立科研合同、实行科研成果专利制与技术交流的关系问题。对同一种科技成果,能不能多次出售、收取报酬?工厂企业对从科研单位移植来的科技成果,能不能转售给其他单位?实行科研合同收费,会不会影响技术交流?这些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调查研究,加强经济立法工作,建立科技成果专利制度,建立科研合同法,使它们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以利于合同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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