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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许偷鱼、毒鱼、炸鱼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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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09-22
第2版()
专栏:来信

不许偷鱼、毒鱼、炸鱼编辑同志:
今年四月二十七日晚,铜梁县大庙公社兴复大队社员王显富纠集其弟和社员四人,到正义公社双桥大队一队堰塘投放农药,把喂养的六千多尾草鱼和白鲢鱼全部毒死,造成的损失达一千余元。王显富等人捞走鱼一百多斤,运往重庆出售。五月二日,王显富又伙同六人,把一市斤农药投放在本公社深水大队水库内,将该库从一九七七年以来投放的草鱼和白鲢鱼四万多尾全部毒死,损失金额二千多元。他们当即捞走鱼二百多斤,运去西泉、重庆出售。
王显富聚众毒鱼,损害了水产资源,违犯了《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规定,使集体经济遭受了严重损失。铜梁县有关部门已将王显富依法逮捕,对同案有关人员已分别给予处理。
偷鱼、毒鱼、炸鱼这股歪风在许多地区都有发生。有些地方还出现由干部带头,成群结队地到国营养鱼场、水库哄抢的事件。对于这种严重损害水产资源和践踏社会主义法制的行为,有关部门要敢于管理,切忌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听之任之。一定要做到有法必行,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刹住这股歪风。
四川 戚卜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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