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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体经济有哪些减免税措施 最近,读者询问集体经济纳税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作了答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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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09-25
第2版()
专栏:

对集体经济有哪些减免税措施
最近,读者询问集体经济纳税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作了答复。
税收是国家积累资金的重要来源,也是调节收入、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根据党的政策和税收法规,该减免的要减免,该征税的要征税,充分发挥它的经济杠杆作用,更好地为四个现代化服务。
近两年来,国家为了进一步支持集体经济的迅速发展,在税收上采取了若干减免税措施。主要是:
一、在农村社队企业税收方面:
为了促进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国家对农村社队企业的税收,历来是采取低税免税政策。近两年又重新明确和扩大了若干减免税规定。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国务院在批转财政部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中,明确提出农村社队企业生产经营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化肥、农药、兽药、农机具修造等收入和所得的利润,以及直接为社员生活服务的,如豆腐坊、粉坊、油坊、酱醋坊、粮棉加工和理发、缝纫等业务收入和所得的利润,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对灾区社队从事自救性的生产,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
一九七八年,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进一步采取了减税免税措施。规定从一九七九年起农村社队新办企业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除了生产烟、酒、棉纱等高税率产品以外,都由原来规定减征或免征工商税、所得税一年或二年,扩大为免征二年至三年。
对社队办的小铁矿、小煤窑、小电站、小水泥厂,从一九七八年起至一九八○年底止,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三年(县、社、队联办,分给社、队的那部分利润,也免征所得税。)
二、在配合安置城镇知青方面:
为了安置城市知青就业,对城镇新办集体企业,从投产经营的月份起,免征所得税一年。一年以后如有的企业仍有困难,还可酌情再给予照顾。农村专门为安置知青而举办的独立核算的集体所有制场、队,不分原有和新办,一律自一九七九年起至一九八五年止,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
对合作商店从一九七九年起,规定取消加成征税的办法。
三、在支持扩大集体企业职工福利方面:
为了调动集体企业职工的积极性,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对手工业、交通运输业职工的退休、退职等劳保费用,由过去规定在征收所得税前提取一部分的办法,改为全部在征收所得税前列支。对合作商店职工的退休、退职和医药、福利等费用,过去规定都在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公益金中解决。从一九七九年起,退休费和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费,以及实行保养人员的生活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都改在征收所得税前按实列支。同时,允许合作商店每月按工资总额提百分之七点五的工资附加费,用于商店成员的医药费和福利支出。
除上述几方面的减税免税措施以外,对集体经济单位在大搞综合利用,治理“三废”,变废为宝等方面,税收上也都作了一些减税免税规定。解决税收问题,必须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维护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法令,不能各行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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