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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意见——与王正萍同志商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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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09-26
第3版()
专栏:

一点意见
——与王正萍同志商榷
王真
王正萍同志在北京一些单位就我国现时阶级状况和阶级斗争问题所作的辅导报告,《人民日报》已予登载,这对学术界结合实际进行理论探讨,开展百家争鸣,无疑将起积极的作用。
王正萍同志的辅导报告谈了四个问题,对于其中的第二个问题,即“怎样算是消灭了剥削阶级”的问题,我认为他的有些看法是值得商榷的。
报告人说:“从原则上说,划分阶级和消灭阶级都应该以经济关系为标准。”这是完全正确的。可是,报告人在具体谈到消灭剥削阶级的标准时,却附加了一些条件。他说:“消灭剥削阶级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这个过程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生产关系,特别是所有制的变更,即变私有制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当剥削阶级的所有制被改变以后,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已经消灭,作为阶级已处于消灭过程中。第二,是消灭作为剥削阶级的社会力量,镇压剥削阶级的反抗和对剥削阶级分子的改造。”依我个人看来,报告人在这里阐述的观点,跟华国锋同志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我国现时阶级变动状况的论述,是不尽相同的。当然,问题不在于报告人敢于提出和华国锋同志有所不同的意见,说得正确的不同意见,中央也会乐于考虑采纳。问题在于报告人所持的观点不够科学,不完全合乎实际,在逻辑上有前后互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的缺陷。
首先,报告人认为消灭剥削阶级的标准除了完成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外,还要加上消灭剥削阶级的社会力量、镇压剥削阶级的反抗和对剥削阶级分子的改造,只有完成了这些任务,作为阶级的剥削阶级才算是被消灭了。这种观点,就是认为消灭阶级的标准,除了经济上改变所有制以外,还要在政治上加以镇压,思想上加以改造。这就无异于承认,林彪、“四人帮”所谓按列宁的定义从经济上划分阶级已经不够了。这就使报告人的论点处于前后矛盾的境地。
其次,笼统地说“消灭作为剥削阶级的社会力量,镇压剥削阶级的反抗”的问题,也有欠妥之处。地主、资本家作为剥削阶级的社会力量,在他们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没有改变以前,确实是存在的。可是,在剥削阶级的所有制已经被消灭以后还这样说,就不那么适当了。
试问,这里说的“社会力量”是什么呢?显然是说的剥削阶级本身,因为说的是“作为剥削阶级的”社会力量。那末,岂不是消灭剥削阶级的标准就是消灭剥削阶级吗?这完全是同义反复。不但不能说明问题,反而徒然引起思想混乱。
说到镇压剥削阶级的反抗,是指整个剥削阶级的反抗,还是指剥削阶级残余的反抗?如果是整个阶级的反抗,那就说明剥削阶级的所有制的改造没有完成。如果说的是镇压剥削阶级残余的反抗,那末,剥削阶级的消灭就遥遥无期了。
至于“对剥削阶级分子的改造”,更是一个相当长期的任务。如果这“改造”指的是要将他们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也是要在所有制变更以后若干年内才能做到;若要讲到思想上的改造,时间就更长了。如果要以这一点作为消灭剥削阶级的标准,那末,在我国,究竟要到那一年才算是消灭了剥削阶级呢?甚至到现在,能不能说已经消灭了剥削阶级,恐怕也成为问题了吧?这不是报告人和他自己的观点发生矛盾了吗?
所以,我认为报告人的这个论点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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