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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无线电规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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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10-01
第6版()
专栏:小资料

国际无线电规则
现行的国际无线电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是无线电领域内的国际法。它是由一九五九年举行的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行政大会制定的。
《规则》的主要内容是:将无线电频率(10千赫至275千兆赫)分配给不同的无线电业务和不同的地区,并规定对各国无线电台所用频率进行审查和登记的办法,以及各类无线电业务和电台应遵循的技术标准和操作程序等。
各种无线电业务都要向天空发射无线电波。如果两种以上的业务用同一频率发射,例如用同一频率既播送音乐又传送电报,收听者同时收到两种声音,就无法正常工作。为使不同业务所发射的电波不混淆,就需要分配不同的频段,象马路上要划分快车道、慢车道、拐弯车道和人行道等一样。无线电频谱如没有科学的、细致的划分,就不能使各种业务都正常工作,也可能引起生命安全事故。当飞机、轮船上的无线电受到干扰时,可能导致飞机坠毁和轮船沉没。
长期来,发达国家、特别是超级大国凭借他们的技术优势和利用《规则》中的一些不合理规定来扩大自己的影响。如《规则》规定,在划给某种业务的专用频段内,各国可根据自己的需要指配频率,谁实力强谁就占用;还有,各国使用的频率虽需向国际电信联盟登记,但《规则》规定,后登记的不得干扰先登记的频率。这就出现大量抢占频率和静止卫星轨道位置的现象,造成了空中电波秩序混乱,相互干扰。发展中国家为了维护自己运用各国共有的有限资源——无线电频谱和静止卫星轨道位置的权益,强烈要求改变这种“先登先占”、“先登先用”的不合理现象,要求在频率划分和使用方面享有平等权利。目前,一百多个发展中国家仅占用无线电频率的百分之十。发展中国家把在无线电领域中争取平等权利的斗争看作是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斗争的一个组成部分。(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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