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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庭第二小组 讨论婚姻法中四个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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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5-29
第3版()
专栏:

  最高人民法院民庭第二小组
讨论婚姻法中四个问题
【本报讯】记者柏生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庭第二小组(专门办理婚姻案件)在实际处理婚姻问题中已有了一些经验,因此,他们对婚姻法的学习讨论就显得生动;有争辩、有疑问,也有解答。
在学习讨论中,他们提出的问题,大致可归纳为四个。
第一是关于“婚姻自由”和“一方坚决离婚”的问题。大部分人过去对结婚自由认识比较明确,而对离婚自由认识却不够。有人提出:婚姻自由,是不是有条件、有限制的?讨论结果,一致认为不是无条件无限制的。所谓自由是针对着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不自由而言,而新的自由的婚姻是要建立在新民主主义的道德基础上的。婚姻法第五章第十七条规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过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这条在实际办案中应如何具体掌握?在讨论中,他们认为:这应从两方面来看:首先婚姻是需要双方的感情来维系的,如果感情一旦完全破裂,不能恢复时,若不准离婚,对双方都是一种痛苦。但另一方面,如单从感情着眼,城市一些羡慕虚荣的妇女和一些对婚姻取轻率态度的男人,又可借此钻空子了。所以任何一方的“坚决”是要正当理由做后盾的。对企图滥用离婚自由或误解离婚自由的人,应给以教育和说服,并纠正其错误思想。例如最高法院去年处理的离婚案件中,有一个城市妇女结婚后与丈夫感情原来不坏,但她不愿从事劳动生产。夫妻原住乡下,她对丈夫提出:如果不搬到城市(天津)居住,就坚决要离婚。天津市人民法院看她那么坚决,遂准她离婚。但男方不服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仔细调查、研究后,认为女方虽然坚决,但是无理,如果轻易批准,不但助长女方不正确思想,而且对社会也是不利。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天津市人民法院的处理不妥。一般来说,在双方没有虐待行为,而确有感情不好的情况下,应采取说服教育的办法,使他们认识自己的错误,放弃过去不正确的意见,不应轻率批准离婚。
第二是关于结婚登记的问题,有人问这是不是一种“形式”;如一切条件皆合乎婚姻法,就是没登记,这算不算合法。这个问题讨论了很久,结果都认为登记不是形式,而是政府审查、认可的必要手续。审查的意义,主要是反对封建包办、强迫婚姻制度的继续存在。不登记的婚姻,原则上是一律不予承认的。
第三是关于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的问题。有人提出如一方任意挥霍,发生纠纷时,该如何处理?讨论后大家认为夫妻双方如能按照婚姻法中第三章第七条、第八条的精神过共同生活时,对财产的所有权与处理权才会是平等的。如一方任意挥霍,甚至发生纠纷时,则国家法律就要保护进步的一方面,对落后的一方面加以教育,并慎重处理财产问题。
第四是关于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有人问这样是否会发生偏差,鼓励了“打游击”的非婚男女?讨论结果,大家认为:新民主主义社会,是执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应坚决反对对婚姻采取不正确、不负责任的态度。关于非婚生子女,在婚姻法第四章第十五条中规定,其生父应负担子女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或一部,直至子女十八岁为止。这一条,一方面保护了儿童的利益,另一方面,加重了生父的负担,实际上是对不合法婚姻的一个很好的警告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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