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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过去处理案件情况来检讨 南京法院干部学习婚姻法 发现在处理婚姻案时曾违反政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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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5-29
第3版()
专栏:

  联系过去处理案件情况来检讨
南京法院干部学习婚姻法
发现在处理婚姻案时曾违反政策
【南京讯】据南京新华日报消息:南京市人民法院干部学习了婚姻法,并联系十个月来所办理的婚姻案件,检查了干部的思想。从这次学习、检查中发见某些干部还存在着封建思想的残余,在处理婚姻案件中发生了不少错误与偏差,严重地违反了婚姻政策。
有的干部为了了结案件,单纯地强调和解,而不顾政策原则。例如三轮工人徐世祥以一石米的代价出卖了自己的妻子,米已收足。徐世祥到法院告状,说米未收足。法院查清事实之后,“教育”徐世祥说:“米已收足,不应再告。”就此了事。这样处理,等于承认了封建的买卖婚姻制度的合法。又如女孩兰杜香被其养母以三钱金子许给陈培贤作童养媳,她的父亲兰善吉到法院告状,法院为他们和解的结果是:“兰认陈为女婿,男不得另婚,女不得另嫁,否则受法律制裁。”这样,实际上是保护了封建的童养媳制度。又如法院“和解”了一件“小老婆”控告丈夫和“大老婆”虐待的案件之后,和解书上说:“三人建立正常夫妻关系,如再有争论,当以丈夫王志中违犯和解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竟把一夫多妻认为“正常”的夫妻关系。
有的干部存在着重男轻女的思想,简单地将男女间的不合理现象归罪于妇女,而不追求其社会根源,积极地教育改造她们。甚至对妓女、姘妇抱轻视态度,对男子诱奸、重婚等则不加追究。例如妇女廖小文被男子孙永魁骗诱同居,控告到法院。处理结果是脱离同居,对诱奸一节没有处分。又如有一青年男子朱根生诱奸了十四岁的幼女。她的母亲向法院控告之后,处理结果是和解并让他们结婚,对诱奸未成年幼女部分一字未提。再如妇女羊桂兰控告丈夫与人通奸,要求离婚。法院虽批准了离婚,但要女方退还聘礼;对男方通奸行为,不加闻问。
有的干部认为离婚自由会造成混乱,因之干涉男方离婚后的婚姻自由。例如妇女张有良与人姘居,丈夫告到法院,请求离婚。法院充许了离婚,却在和解书上规定“女方不得与姘夫同居”,以致造成原告对已离婚的妻子的婚姻加以干涉,借口说是:法院给他这个干涉权。她以后结婚,要经他的许可。
该院干部在此次学习了婚姻法之后,除对婚姻法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以外,并认识到要正确地掌握婚姻法的精神,必须清除自己从旧社会带来的封建思想的残余。大家并对过去处理婚姻案中所犯错误都作了检讨;保证要使婚姻法彻底地、正确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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