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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的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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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10-10
第2版()
专栏:工作研究

对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的意见
现在我国国营企业的财政管理采取统收统支的办法,所得利润全部上缴,支出由财政部门拨给。这种吃大锅饭的做法,弊病很多。去年以来,不少理论工作者和做实际工作的同志提出了积极的改革建议。他们中多数人主张,上缴利润的办法应改为征收所得税。这样国营企业交纳所得税后,不再上交利润。利润留给企业,供发展生产和改善职工生活。上缴利润改为征收所得税后,企业需要设备更新改造资金、流动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用等,国家不再拨给。
许多同志认为,现在国营企业利润全部上缴,得不到上级批准和拨款,要搞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十分困难。如江苏省无锡市橡胶厂现在每年可为国家提供税收和利润一千四百万元。他们计划在现有基础上发展轮胎生产,需要投资三百万元,预计一年就能将全部投资赚回来。但他们经过三、四年的努力,东拉西扯,只凑了二百万元,扩建工程停停干干,至今仍未形成生产能力。如果把上缴利润改为所得税,企业有了一定的资金支配权,就能加速革新、改造,促进生产的发展。一些企业设备不断更新,十年、八年面貌依旧的状况就可以改变。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代替上缴利润,可以促进生产发展,国家收入就会迅速增加。这就象养鸡收蛋一样,一只鸡生四个蛋,只拿走两个,留下两个孵小鸡,当年筐子里是少得了两个蛋,但是,到了第二年,生蛋的鸡多了,就可以拿到更多的蛋。只有这样不断地扩大再生产,我们的事业才会兴旺发达。
一些同志认为,用征收所得税代替上缴利润,由于有明确的税目和税率,有具体的征收办法和原则,税法定下来一定期限内不变,一个企业每年要纳什么税、纳多少税,自己能够留多少,事先就知道了。企业上缴所得税越多、利润也越多,企业基金和职工的福利也相应增加,从而把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有机结合起来,更好地调动企业和职工发展生产、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的积极性,纠正那种企业经营好坏一个样,职工干多干少一个样的不正常局面。我国集体所有制企业只缴纳税款,利润基本上归自己支配,发生亏损国家不给补贴,这种状况与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大体相似。实践证明,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这种财政管理体制,是有生命力的。过去,在林彪、“四人帮”的极左路线的影响下,许多国营企业停工停产,但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停工停产的却很少,有时因为停电无法生产,等到夜里有了电,也要组织生产。据有关部门统计,一九七八年国营工业上缴的利润总额只比一九六三年增加三点四五倍,同期集体企业缴纳的工商所得税却增加了二十七倍。
从财政收入来看,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比上缴利润及时、可靠。据有关部门反映,现在国营企业上缴的利润欠交、挤占挪用的不少。江苏省有的国营企业挤占利润占全部应上缴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九。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后,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就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一方面能确保企业正当的经济利益不受侵犯,另一方面又可以使国家提取企业的纯收入具有法律保证。企业拖欠税款,要缴滞纳金;偷税漏税的,轻则罚款,重则依法处理。这些都是现行上缴利润的办法所不能做到的。
各地许多税务工作者对实行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兴趣很大,呼声很高,认为这样做,有利于企业向自负盈亏方向发展,使企业拥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从而可以加速生产发展和增加财政收入。不少地区的税务部门要求试行。湖北省税务部门经过较长时间的调查研究,已决定从今年元月开始在光化县试行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但是,大家一致认为,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是财政制度的重大变革,税收、利润、价格有着密切关系,要综合设计,统盘测算,不能轻率从事。只有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试点,取得经验,经过正式立法后,才能逐步推开。
鲍光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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