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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发”岂能“代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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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10-10
第6版()
专栏:

“割发”岂能“代首”
曾慧民
曹操“割发代首”的故事,许多人赞赏不已:……封建帝王“严于律己”,“体现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对今天我们整顿党风仍可“借鉴”,等等。我不敢苟同,唱点反调。
千多年前的人,诚然有“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的观念,看头发比现代人有价值。但,头发割掉可以再长,头砍了可不能再生的观念,恐怕更为明确。英明如曹操,这个道理大概还是懂得的。所以,对于善于随机应变的曹孟德,我看不要那样太认真。清朝确实规定:“留头不留发,留发不留头”。这不恰恰说明,头不等于发,发不同于头吗?明末的“遗老”“遗少”们在头和发的选择中,还是取了保头,——尽管两者都是爹妈给的。
“割发代首”,其实质还是“刑不上大夫”,并非“罚加于尊”。因为“尊”是不可“罚”的。“当年假若杀了曹操,谁来带兵?中国怎么统一?”我说:“确乎,然而他为什么要任意立这样一条不管其动机、原因,又不论造成的损坏程度如何,而凡踹倒麦子的一律要斩首的不通情理的法律呢?立法自毙,杀了,不也是活该吗?”
这并不是说,“割发代首”没有“借鉴”作用。有,大大的有。但可惜借其说话算数(尽管是打了折扣)者少,而借这个“代”字的多。
我们国家并非完全没有法(当然不健全、不完善)。触动刑律也不可能完全不受制裁。某些有特殊地位的人或其亲属子女,犯了法怎么办?想办法“代”!
犯了罪,本该绳之以法的,结果用行政处分、纪律处分“代”,甚至用一纸检讨“代”;本该坐牢房的,却用调动工作“代”,有的甚至一直住在休养所里;本应是“主犯”,却用“从犯”“代”,甚至找替罪羊“代”。……“家门”代“衙门”,“长官”代“法官”。代来代去,渐渐也有些“佳话”“演义”出来,传之后世,也许会有人五体投地,写进小说传奇中去。
代,为了混淆视听,钳制舆论,逃避或抗拒法律制裁。既有“代”,就决没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老百姓是很怕这个“代”字的。而今日之现实正是“代”字太多。鼓吹代、代、代,有什么好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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