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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审反革命犯魏京生 依法判处罪犯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满后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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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10-17
第4版()
专栏: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审反革命犯魏京生
依法判处罪犯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满后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新华社北京十月十六日电 向外国人供给我国军事情报、公开煽动推翻我国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反革命犯魏京生,今天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判。魏京生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满后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魏京生现年二十九岁,安徽省巢县人,被捕前是北京市公园服务管理处工人。由于他进行反革命活动,北京市公安局在提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批准后,于今年三月二十九日将他逮捕。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了起诉书。起诉书说,一九七九年二月我国对越南进行自卫还击、保卫边疆的战斗开始后的第四天,魏京生向外国人供给了我国参战部队的指挥员姓名、出兵数目、战斗进展和伤亡人数等军事情报。
起诉书指出,一九七八年十二月至一九七九年三月期间,魏京生公开违反宪法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和“公民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等规定,以撰写和散发反动文章和刊物为手段,煽动推翻我国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他在“文章”、刊物中诽谤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比江湖骗子的膏药更高明一些的膏药”,污蔑我国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制度“是披着社会主义外衣的封建君主制”,煽动群众“不要再相信独裁者的‘安定团结’”,“把怒火集中在制造人民悲惨境遇的罪恶制度上”,煽动要“把权力从这些老爷们手里夺过来”,即从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命的合法政府“手里夺过来”。他写的这些反动文章,有的在西单墙上张贴;有的登在他主编的名为《探索》的反动刊物上。这个刊物他曾在北京、天津广为张贴、散发、出售。
起诉书说,魏京生背叛祖国,向外国人供给我国军事情报,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反革命罪;魏京生宣传煽动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反革命宣传鼓动罪,应该依法惩处。
今天的审判于上午八时四十分开始,中午休庭,下午二时继续开庭,至五时十五分结束。共有首都各界四百余人出席旁听。审判庭由审判长罗克钧和陪审员刘文生、史英贤组成,刘艳霞担任书记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员张凤阁、高文玉出庭支持公诉。这次审判前,曾要被告请律师辩护,被告说由他自己辩护,因此,这次审判没有为他辩护的律师出庭。
审判长在宣布法庭组成人员后,告知魏京生有申请回避、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权利。魏京生表示不申请回避。接着,公诉人高文玉宣读了起诉书。
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庭出示了能够证明魏京生犯罪行为的部分证据;有两名与魏京生案有关的证人出庭作证。在确凿的证据面前,魏京生承认起诉书提出的犯罪事实无误。
随后,开始了法庭辩论。魏京生在法庭上为自己作了辩护。公诉人根据魏京生的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对他的辩护给予了驳斥。
辩论结束,法庭宣布休庭以后,合议庭进行了评议。审判长将评议结果报告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了决定。
继续开庭后,审判长当庭宣布:魏京生背叛祖国,向外国人供给我国军事情报;并违反我国宪法,撰写反动文章,进行反革命宣传鼓动,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已构成反革命罪,性质严重,情节恶劣。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巩固无产阶级专政,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镇压反革命破坏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二条,第六条一项,第十条二、三项,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处魏京生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满后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如不服本判决,可以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的十天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附图片)
反革命犯魏京生,由公安人员押送到法庭,接受公开审判。
新华社记者 宋连峰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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