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鲸吞国家巨款的“宾州煤霸”受到国法制裁 大贪污犯王守信被判处死刑 与该案有关的其他罪犯马占清等分别判处徒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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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10-25
第4版()
专栏:

鲸吞国家巨款的“宾州煤霸”受到国法制裁
大贪污犯王守信被判处死刑
与该案有关的其他罪犯马占清等分别判处徒刑
本报讯 鲸吞国家五十余万元巨款的原黑龙江省宾县燃料公司经理王守信,十月十八日至二十日由松花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审,依法判处死刑,其他有关人犯也分别依法受到法律制裁。
“宾州煤霸”王守信乘文化大革命混乱之机,靠投机钻营,打击干部群众,“造反”上台,当上宾县燃料公司经理。上台后一手抓权,一手抓钱,不择手段地大量鲸吞国家财富,从一九七一年十一月起到一九七八年六月止,王守信贪污和侵吞物资折价共五十万零七百七十元零二分。其罪行败露后,多次与被告马占清、姜淑芝等人订立攻守同盟,并指使马占清灭证转赃,负隅顽抗。破案后已缴获赃款四十一万三千三百二十五元四角三分,缴获赃物折价七万零一十四元三角八分。上述事实证明,被告王守信是一个典型的新剥削分子,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建设,实属罪大恶极,国法难容。根据人民检察院的起诉,经过公判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判处贪污犯王守信死刑。
被告马占清自一九七一年以来,利用营业部主任的职务,监守自盗,贪污现款一万六千五百五十四元二角五分,并先后从“小金库”中为王守信提取现款四十三万二千余元被王守信贪污。罪行败露后,他按照王守信的旨意,转移和匿藏“小金库”剩余款二万九千一百余元,已构成贪污罪。贪污犯马占清罪行严重,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人民法院还对与该案有关的其他罪犯进行了审判。依法判处窝藏犯姜淑芝(王守信长媳)有期徒刑七年,窝藏犯刘志忠(王守信次子)有期徒刑五年,窝藏、贪污犯刘志民(王守信长子)有期徒刑四年,窝藏犯王守富(王守信弟)有期徒刑三年,窝藏犯王守琴(王守信妹)管制二年。省燃料公司副经理高玉斌接受王守信贿赂款一千八百元,及鱼、肉、蛋、酒等大量副食品,犯有受贿罪,由于认罪态度较好,并已全部退赃,法庭决定从宽处理,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在开庭审判中,各界群众二千二百余人出席旁听,看到危害人民利益、破坏四化建设的蛀虫受到应得的惩处,无不拍手称快。
(据《黑龙江日报》、
《财贸战线》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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