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9阅读
  • 0回复

熊一福的死给我们的教训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10-27
第3版()
专栏:来信综述

熊一福的死给我们的教训
八月二十五日本报发表了《熊一福的死说明了什么?》一信以来,我们陆续接到两千多封读者来信,参加这次讨论。现将读者的意见综述于下,作为这次讨论的结束。
说明有些干部官僚主义严重
读者指出:熊一福的死说明我们党和国家机关的一些工作人员的官僚主义作风十分严重。如果有一个单位一个人能为他伸冤,他也不会自杀。有的干部对党的三中全会精神,对纠正冤假错案持观望、怀疑甚至反对的态度。他们不看事实,不顾政策。这些干部应从这一事件中吸取教训,用实践这把尺子检验自己的工作,改进作风。
读者说:深受极左路线影响的干部违法乱纪、压制民主,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而冤假错案得不到及时和彻底纠正,则主要在于某些领导机关的严重官僚主义。
四川读者向明月分析说:江油县就在地委所在地绵阳的鼻子底下,都在宝成铁路沿线,慢车一小时可达。此事本来可以较快解决,但是有关部门没有这样做。如果被害人不是熊一福这样一个普通社员,而是某个部门领导人的亲属,事情就会根本不同了。首先不大可能有人胆敢指鹿为马,陷害无辜;即使有了冤屈,也会有人不遗余力地为之奔走。
读者指出,熊一福是被官僚主义迫害死的。他的死,就是对官僚主义最强烈的控诉。
说明党的优良传统没有恢复
读者认为,这一事件说明了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遭到林彪、“四人帮”破坏后,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没有从根本上恢复。有些干部对人民的疾苦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或者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推就推,能拖就拖,遇到矛盾绕道走,等到矛盾激化,性质变了,才会有“有关机关和干部”出来解决。这个案件并不复杂,为什么熊一福找过七个机关,申诉几十次,时间长达三年而不能解决呢?为什么要到人死了才处理呢?
陕西读者邱世华对推“术”作了分析:“这里面似乎没有主角,听不到声色俱厉的喝斥,没有惊堂木的震响,只是上下一些人冷冷地一瞥,懒懒地一哼,轻轻地一推,然而可怕正隐藏在这里面。因为他们用麻木不仁共同筑起了‘鬼打墙’,巧设了迷魂阵。”熊一福的死,是一声炸雷,炸向官僚主义。
说明小人物的冤案不受重视
读者说,小人物、普通老百姓的冤案得不到应有的重视。读者认为,不管是大人物、小人物,是官是民,不管有无社会名望,凡是冤假错案,各级党委和司法机关都应一视同仁,都要彻底纠正和平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不可有官民之分。
内蒙古读者卢仲才分析说:“对于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如果上级机关都一纸转回原单位,原单位处理得符合不符合政策也不过问,那还要上级机关干什么?”
读者说,通过这件事,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基层干部违法乱纪往往是上级直接或间接纵容助长的。有一种倾向:当下级违法乱纪的时候,上级不闻不问;一旦事情闹到不能收场时,就把责任推给下级,处理下面几个人,上级不负责任,有关领导顶多检讨几句。
说明不是“过头”了,不能刹车
读者指出:决不能低估林彪、“四人帮”横行十年造成的法纪沦落的后果。十年中造成的冤假错案是历史上罕见的,所以今天落实政策的任务十分繁重。读者反映:有的地区,今年四五月份不知从哪里刮来一股冷风,说什么“三中全会精神右了”,“复查纠正冤假错案搞过头啦!刮翻案风啦!”在这股冷风的侵扰下,于是来了一个急刹车,说什么复查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要收,要顶住”。战士林永认为,主张平反复查工作刹车的指导思想决不可忽视。在当前旧的冤假错案未得彻底平反的情况下,这种“刹车”只能意味着:那些肆意践踏人民民主权利的违法乱纪分子仍可逍遥法外,而受迫害的群众有冤无处伸。
陕西读者习农提议:一些怕因纠正错案而否定自己的领导干部和办案人员,千方百计让错案不能及时纠正,造成“过期作废”的既成事实。鉴于这种情况,建议中央在转移工作着重点的同时,将未得到纠正的冤假错案纳入政法部门的日常工作,继续纠正。
应该如何对待这件事?
读者从各个角度总结这一事件的教训,提出改进方法,同时要求严肃处理这一具体案例中的违法者,妥善安置受冤者。
读者认为,要克服官僚主义,需要强有力的政治思想工作,而且应该有相应的纪律和法律措施,使官僚主义作风受到制度和法律的限制,使严重失职者受到纪律和法律的追究,使群众有权监督失职的官僚主义分子。希望党中央和各级党政部门制订出有关的纪律和法律规定。
要有一大批人民的“包公”
读者说:今天有一些地方或单位还存在徇情枉法和“官官相护”的恶劣现象。有的人不是根据法律和事实来考虑是否接受群众的申诉和控告,来评定罪与非罪,来掌握宽严标准,而是根据“关系”,根据领导人的个人好恶。如果一个平民百姓冒犯了一个有一定地位的领导,是非问题就可以上升为犯罪;反之,一个有一定关系的党员干部或干部家属犯了法,也可以作为是非问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读者认为,一定要坚决实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彻底批评和肃清“人情大于王法”、“官官相护”的封建余毒。
湖北读者徐茂久指出:当前“人心思法、人心思治。今天有了法,但能不能实施,要看有没有一支强大的‘包公’式的司法队伍。如果司法人员不忠于人民利益,不是铁面无私、执法如山,而是怕官、怕权、怕丢乌纱帽,那么再好的法律也不能实施,人民的权利,四化的宏伟大业还是无法保障的。因此,人们要求有自己的‘包公’。要加强司法队伍的建设,使每个法官都成为八十年代的‘包青天’。”
改 进 信 访 工 作
读者批评某些领导机关的信访工作,只是聋子的耳朵——“摆设”。
对待人民群众的来信上访,能推就推,能拖就拖,要么就是打官腔、说套话,研究没个完,商量没个了,使含冤受屈的人找不到“开封府”,寻不着“包大人”。
读者说,如果发生在基层的坏人坏事一经揭发,就追究到底,严肃处理,那么为非作歹的人就会越来越少。如果坏人坏事虽有揭发,但得不到及时的适当的处理,甚至揭发人受到打击迫害,那就无异于公开鼓励违法乱纪分子,干坏事的会越来越多,变本加厉。读者认为,必须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各单位领导同志均应定期接待群众。
读者说,办案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如果办案人员不负责任,不肯在弄清事实上下功夫,依据不明,法律再好又有何用?
读者建议:一、对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严于职守的教育,使他们真正做到尽心尽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二、立即刹住“踢皮球”之风。本部门职权内能处理的案件,要做到不推、不拖,积极主动地解决;本部门处理有困难的案件,要上下左右协同解决。三、对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轻者批评教育,重者按党纪国法论处。
读者说,要尽快订出有关申诉的法规,内容要明确规定:一、哪类申诉由哪个部门管,该管而被推出门者为失职渎职。二、哪级干部被控告由哪级机关处理。一般可由被控告干部的上一级机关受理。该受理而推诿的为失职渎职。三、处理的时间一般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