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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 驳回魏京生的上诉维持原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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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11-07
第4版()
专栏: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
驳回魏京生的上诉维持原判
新华社北京十一月六日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开庭审理了魏京生上诉案,查明原审法院对魏京生罪行的认定和据此依法作出的判决都是正确的,终审裁定驳回魏京生的上诉,维持原判。
魏京生因向外国人供给军事情报和煽动推翻我国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反革命罪行,于今年十月十六日,经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满后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魏京生不服,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今天的审判庭由审判长李庆周和审判员唐占蕴、田青云组成合议庭,刘晓玲担任书记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永江、赵立明出庭支持公诉。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刘淑芬担任辩护人。
经过法庭调查,再次证实了魏京生所犯的向外国人供给军事情报和进行反革命宣传鼓动的罪行。法庭不仅查证了魏京生在一九七九年二月我国对越南进行自卫还击、保卫边疆的战斗开始后的第四天,向外国人供给了我国参战部队的指挥员姓名、出兵数目、战斗进展和伤亡人数等军事情报,而且提出了魏京生向外国人谈我国军委会议的日期等方面的物证。
魏京生对上述事实都供认不讳,但他为自己的反革命罪行进行了狡辩。他辩解说,他向外国人谈的情况“不是机密”;他撰写散发反动文章是他享有的“言论自由”。对此,公诉人以事实为根据,一一给予了驳斥。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为上诉人魏京生作了辩护。
法庭辩论结束后,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继续开庭后,审判长宣读了终审裁定。裁定说,合议庭审查了魏京生的全部案卷材料,在今天的法庭上,听取了上诉人魏京生的上诉理由,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魏京生向外国人供给我国军事情报和进行反革命宣传鼓动的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构成反革命罪。原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二条,第六条一项,第十条二、三项,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处魏京生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满后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是正确的。
裁定说,经合议庭评议,并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终审裁定魏京生上诉无理,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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