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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负刑事责任”与“免予刑事处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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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11-09
第3版()
专栏:

“不负刑事责任”与“免予刑事处分”
鲁风
我国刑法中“不负刑事责任”同“免予刑事处分”,是处理两种不同性质案件的方法,不应混为一谈。
刑事责任同犯罪是密切相联的。犯罪是负刑事责任的前提;刑事责任是犯罪引起的法律后果。任何一个公民,只要他没有犯罪,就没有承担刑事责任的义务;如果他犯了罪,不论他的功劳多大,职位多高,都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什么是犯罪,刑法第十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也指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我们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法律依据。
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犯了罪,就应当负刑事责任,就要给以刑事处分;但这也不是说,不分具体情况,对所有犯罪的人都要给以刑事处分。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对这样的人,“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这体现了我国刑法原则对情节轻微的犯罪人不是着重于惩罚,而是着眼于教育。这里所说的“犯罪情节轻微”,与第十条中的“情节显著轻微”,有不同的法律含义。从危害程度上看,前者是“轻微”,后者是“显著轻微”,有区别;从行为性质上看,前者是“犯罪情节轻微”,后者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也不相同。
由此可见,“不负刑事责任”只适用于无罪者,而不适用于有罪者;“免予刑事处分”只适用于有罪者,而不适用于无罪者。在实践中,无论是用处理有罪者的方法去处理无罪者,或者是用处理无罪者的方法去处理有罪者,都是违反刑法的,都将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都不利于切实地保护人民、有效地打击犯罪。处理上述两种案件,应当十分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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