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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畜牧业奖励的两点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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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11-10
第3版()
专栏:探讨与研究

关于畜牧业奖励的两点意见
关于畜牧业的奖励问题,肯定和赞颂的多,而具体调查、分析的少。我想通过一个例子,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奖励条件应符合生产的客观规律和生产目的
奖励的目的是为了充分调动生产者(包括直接生产者与间接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改善产品质量,增加产品总量,降低产品消耗。某项奖励的效果如何,就要看是否达到了上述目的和达到的程度。
新疆某地委对分管畜牧业工作的县革委副主任、农垦团场副团长、公社和牧场的副书记或副主任等的奖励条件规定如下:
“分管牧业的县、团领导,所在县、团的牲畜年终存栏数要净增百分之五以上;社、队要净增百分之十以上。”没有其他条件。
奖励的办法是,县级干部由地委定,社、场级以下干部由县委定。
奖励标准是:县级干部一等奖二百元;社、场级以下干部一等奖一百元。共分三个等级。
奖励的结果——从今年上半年的畜牧业生产中反映出三个问题:
(一)不少县、团、社、队领导干部片面追求净增率、存栏数,而不顾畜群的出栏率和商品率,使得商品率降低;对上调与收购活畜不积极,宰羔取皮任务只完成百分之三十(该地区六个半县为发展羔皮羊区域)。
有一个县,全年活畜收购任务没有完成,占活畜任务比重最大的菜羊收购只完成了百分之八十四点六,比一九七七年减少了百分之四点八,可是由于该县年底存栏头数比上一年增了百分之五,该县兼管牧业的领导干部就拿了二等奖。
有一个县办牧场的党委书记,为了得奖,竟跑到县农办和计委要求改动一九七七年存栏头数,以便压低基数。
有的县还出现了分管牧业的县革委副主任高高兴兴拿奖金,县食品公司却停止两个月供应肉食,城镇居民连续两个月吃不上肉的怪现象。
(二)根据饲养学原理,饲养的牲畜超过一定的年龄和体重以后,饲料报偿逐步减低。因此,要达到经济饲养的目的,必须尽量缩短达到标准体重的饲养期限,淘汰老弱病畜。在草料不充裕的条件下更应注意这一点。但是,有些社、牧场、牧业队的领导干部为了得奖,对该杀的畜不杀,该淘汰的不淘汰,使老弱病畜占畜群总数的比例增大,既给牧工增加了困难,又无代价地浪费了草料,使整个畜群的品质和生产能力下降。
(三)由于片面追求存栏数,惜杀,少出售,又引起了一个后果——生产母畜在整个畜群中所占比例不仅不能提高,反而有下降的趋势。一般要求达到百分之五十五以上,而这个地区一九七八年仅占百分之四十,年中统计仅占百分之三十三。
二、奖励标准不应相差悬殊,更不应按干部级别分等级评奖
这个地区规定县团级干部一等奖为二百元;社、场、大队级干部一等奖为一百元;一般行政干部、技术人员一等奖为十二元至二十元。
众所周知,新疆牧区绝大部分仍然是靠天养畜。畜牧业的增产受许多客观因素的制约。论工作,牧工、牧民、基层牧业队的干部和深入畜群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一般业务干部最辛苦;论贡献,他们最大。然而他们的一等奖,却只有县级干部奖金的十分之一。
在这个地区,分管牧业的县、团领导干部除两个是专职的以外,其余都是兼职。多数既管林业,又管水利,又管牧业,一个人抓两三项工作。由于水利关系重大,问题多,所以兼职领导干部一般都没有把主要精力放在抓牧业工作上,少数领导干部还有兼而不管的现象。
总之,某个县、团、社牧业增产,并不一定就意味着该县、团、社分管牧业的领导干部起了主要的作用,做出了特殊贡献。
这种不适当的奖励条件与奖励标准,造成了上下级不团结,干群不团结,群众的积极性调动不起来。
建议:
第一,牧业奖励条件应有两个指标:一、总增率。以近五年的总增率平均值为基础,要求总增率超过平均值,达到平均值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以上。二、每年根据年初牲畜头数下达的肉食、毛、皮等收购、上调计划必须完成或超额完成,计算肉食应以吨为单位,废除以头、只为单位。每一年肉食上调的吨数必须比前一年增长百分之五以上。以上两项指标都达到了的县、团、场、社、队才能得奖。
第二,奖励标准应以贡献大小、工作态度、辛苦程度来划分等级,废止以干部级别划定奖励等级。
新疆阿克苏地区畜牧局 王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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