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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首都法学界人士谈魏京生反革命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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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11-10
第4版()
专栏: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首都法学界人士谈魏京生反革命案
新华社北京十一月八日电 人民法庭严正审理和判处反革命犯魏京生之后,我国法学界一些人士向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认为:北京市司法机关对魏京生的判决体现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判决是正确的。
魏京生向外国人出卖军事情报是故意犯罪,是妄图达到反革命目的而采取的一个手段
刘镜西(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委员)说:魏京生是货真价实的反革命罪犯,他的所作所为决不是象有些人为他辩解的那样,是什么“思想认识问题”,也决不是他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时所说的,是什么对党和政府的“批评意见”。他攻击社会主义制度,把煽动反革命夺权的反动文章贴到了大街上;他主编的反动刊物不仅在北京,而且在天津,不仅向中国人,而且向外国人散发出售,这是地地道道的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为目的的反革命犯罪行为。
魏京生向外国人供给军事情报,这个罪行不是孤立的。它是同魏犯公开煽动推翻我国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反革命罪行一致的,是他妄图达到反革命目的而采取的另一个手段。我国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崇高职责。”魏京生恰恰是在我国遭受越南侵略,进行自卫还击的时候,向外国人供给了我国参战部队的指挥员姓名、出兵数目等军事情报。他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说,他讲的那些内容不是机密,这是不值一驳的。谁都知道,要夺取战争的胜利,就得知己知彼。战争进行初期,一方总是要千方百计地想法了解对方的指挥员姓名,以便根据对方指挥员的经历、性格、用兵习惯、战斗作风等等,分析判断对方的作战部署和指挥情况。至于参战部队人数应该保密的重要性,更是人人皆知的常识。魏京生说他不知道这些内容应该保密,这完全是狡辩。早在一九五一年六月八日,我国政府就明令公布实施保守国家机密的条例,明确规定一切武装部队的编制、番号、实力、装备、驻防、调动、部署等都属国家机密。魏京生是复员军人,在部队早就受过严格的保密教育。他将写有军事情报的纸条交给外国人,并让对方看后销毁,这个行动本身就说明他完全认识到他这样作是一种犯罪行为,因而在供给情报时他采取了间谍、特务通常所采取的手段。用法律界的话说,魏京生的这种行为不是过失犯罪,而是故意犯罪。在过去抗日战争年代,这样的人就是汉奸。当战争还在进行的时候,这样的罪犯抓起来就可以处以死刑。
魏京生的所谓言论自由,完全超出了宪法规定的范围
芮沐教授(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委员)说“魏京生在为他自己进行反革命煽动的罪行开脱时说,他是行使宪法中规定的“言论自由”。这完全是狡辩。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其法律保障的言论、出版、集会等自由,都有法定的范围,哪里有什么“天赋人权”。法国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提出的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就有明确的阶级性。当时他们主张的是法国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当然不是什么保护封建制度的自由。现在有些国家大讲“人权”,谈的也不是超阶级的人权。
按照法律常识,在世界上任何国家,公民受到法律保护的自由都有两个限制,这就是不能危害他人的自由权利;不能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而这两种限制都是按照各自的阶级利益来解释的。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宪法所保护的民主、自由,当然是指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民主、自由。
我国宪法在规定公民权利等问题的同时,还规定:“国家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危害公共利益”,公民“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保守国家机密”。这些就是为公民自由民主权利所规定的法律限制。
魏京生要推翻我们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要夺取国家的领导权,其言论、行动远远越出了宪法所规定的言论自由的范围,已经危及全国的安定团结,危及全国人民的公共利益。他向外国人供给军事情报,已经危害了国家安全,触犯了刑律,这两者都构成了反革命罪。
有魏京生的“人权”,就没有中国九亿人民的“人权”
陈守一教授(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主任)说,国内外有极少数人说什么魏京生是所谓的持不同政见者。持不同政见,是资本主义国家常用的一种政治术语,有明确的阶级性。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允许所谓持不同政见者从根本制度上推翻它的政权。我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决不允许极少数的反革命分子打着所谓持不同政见的旗号,来煽动推翻我们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在我国,每个公民在不违犯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对政府如何改进各项工作,如何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如何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如何进行经济建设等方面的问题,有充分的自由提出批评和建议。即使言词过激,甚至错误,党和国家都是允许的。我国的党纪国法,不仅保护而且欢迎人民行使宪法规定的这些合法权利。
国内外有极少数人闭眼不看魏京生犯罪的事实,却大谈关心魏京生的“人权”,但是他们就不关心中国九亿人民的人权。魏京生要的是什么样的人权呢?他大肆诬蔑代表全国人民意志的五届人大是“不合法的”,诬蔑经过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政府、总理、副总理是“不合法的”。在魏京生的眼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都是“不合法的”,只有他为所欲为,煽动推翻无产阶级政权,才算“合法”。如果容忍魏京生所要求的那种“人权”,就意味着我国九亿人民要丧失他们的合法权利。
粉碎“四人帮”以后,我国的社会主义的民主得到了发扬。为了保障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今后我们还要进一步发扬这种民主。但是,发扬民主决不能搞无政府主义,不能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更不能触犯国家刑律。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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