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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如何认定魏京生犯了反革命罪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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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11-11
第3版()
专栏:

法院是如何认定魏京生犯了反革命罪的?
北京高级法院副院长吴文藻就魏京生反革命案有关问题答新华社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十一月十日电 新华社记者访问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吴文藻,请她就与魏京生反革命案有关的一些问题谈谈她的看法。
问:魏京生说他撰写文章、主编刊物是行使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利,法院是如何认定魏京生犯了反革命罪的?
答:法院认定魏京生反革命罪行,是根据以下几方面事实:
一、看他罪行的本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无产阶级专政,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国的根本,也是全国人民利益的根本。这些根本原则都明文载入了五届人大通过的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必须遵守的原则。魏京生撰写反动文章,编印反动刊物,全面、系统地直接攻击、诬蔑这些根本原则,煽动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并把他的这些反动文章和反动刊物在北京、天津张贴、散发、出售,而且还通过外国人散发到国外。这已经超出了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有不同意见的界限,而是既有思想又有行动的反革命行为。这同有些人发表不同意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观点,要求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甚至发表某些过激言论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二、看他罪行的目的:有无反革命目的,是区分反革命罪和其它刑事犯罪的一个基本界限。粉碎“四人帮”以来,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领导全国人民取得的伟大成绩是国内外有目共睹的。实现安定团结,聚精会神搞四化,是当前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迫切愿望。魏京生公开煽动人们“不要再相信独裁者的‘安定团结’”、“不要做独裁统治者扩张野心的现代化工具”,叫嚣“要把怒火集中在制造人民悲惨境遇的罪恶制度上”,“把权力从这些老爷们手里夺过来”。他用“四人帮”的语言,煽动闹事“夺权”,直接破坏安定团结,直接破坏四化。他的目的是要推翻我国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三、看他罪行所造成的危害。我国的法律规定,反革命行为是一种危害国家的行为。魏京生的行为是否危害了国家?回答是肯定的。魏京生打着“民主”、“自由”的幌子,以写文章、出刊物为手段,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特别严重的是,魏京生在我国对越南进行自卫还击作战的时候,向外国人供给军事机密情报。事实证明,他的行动已经构成了对祖国的危害。
有人说,宪法不是规定有“言论自由”吗?魏京生发表点意见,为什么就定为反革命?是的,宪法规定了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但是宪法也规定公民享有权利和自由的前提是:公民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我们的法律绝不允许任何人有进行反革命煽动和向外国人提供机密情报的自由。因此,宪法规定:“国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如果对魏京生这样的反革命分子不依法予以惩处,那就是我们司法机关的严重失职。
问:有人说魏京生仅仅是所谓的“思想犯罪”。这种辩解对吗?
答:这种看法是不对的。封建社会有“腹诽罪”,法西斯国家有思想罪,两者的共同特点都是定罪不根据行为,不考虑行为的后果,而是以心理和思想活动作为定罪的依据。我国法律是否定思想犯罪的。在我们的社会里,对思想反动的人要进行教育,帮助这种人改变他们的反动立场。有反动思想的人,如果他不进行宣传煽动,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就不构成犯罪。我刚才已经谈到,魏京生不是这样,他是通过张贴反动文章,散发、出售他主编的反动刊物,疯狂地进行反革命煽动,以图达到他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反革命目的,因而构成了反革命的犯罪行为,造成了危害国家的严重后果。这早已超出了思想、认识和个人信仰的范畴,是不折不扣的反革命。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国内外敌人窃取、刺探国家机密或供给情报者”构成反革命罪。有人认为魏京生供给情报的对象是外国人,罪行性质是否应该有所不同?
答:如上所述,魏京生进行反革命煽动,已构成反革命罪。他在我国对越南进行自卫还击作战时,置国家安危于不顾,向外国人供给对战争有胜败影响的机密军事情报,其目的也是为了推翻我国现政权。《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以反革命为目的之其它罪犯未经本条例规定者,得比照本条例类似之罪处刑。”魏京生以危害祖国、进行反革命活动为目的,他供给情报的直接对象的身份如何,不影响其反革命性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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