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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罪为什么告诉才处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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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11-14
第3版()
专栏:

有的罪为什么告诉才处理
陈德洪
我国刑法对侮辱、诽谤罪,干涉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都规定“告诉的才处理”。
所谓“告诉的才处理”,习惯也叫“亲告罪”。即只有被害人亲自告诉法院(法律上叫自诉),法院才过问,不告诉就不过问,也就是不告不理。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自诉案件,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以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告诉;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于“亲告罪”的基本精神是:不能不管,不宜多管,尽量由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他们之间的矛盾。这是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因为,侮辱、诽谤,干涉婚姻自由和虐待家庭成员,都属于比较轻微的犯罪,涉及的是个人的名誉、婚姻自由和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对社会的危害相对来说比较小。这几种犯罪虽属轻微,但情况却比较复杂。侮辱、诽谤是侮辱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它总是与捏造和散布被害人有什么阴私或某些不光彩的事联系在一起的。受害人从维护自己人格出发,在他认为还可以忍受的情况下,往往不愿诉诸法律。干涉婚姻自由和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主要发生在亲属之间,被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往往都有较密切的亲属关系,被害人一般只要求行为人改正错误,不再干涉自己的婚姻自由或不再对自己加以虐待就满意了,不到万不得已,并不希望司法机关干预,更不希望对行为人处以刑罚。如果这类问题能够通过当事人自己协商解决,司法机关当然也就无需过问。这样做,既能解决问题,又可减少诉讼,还能改善当事人的关系,于公于私都有利。所以,刑法对这几种犯罪采取不告不理是合适的。
那么,不告不理,会不会放纵犯罪或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切实保护呢?不会的。因为对上述几种犯罪虽然规定不告不理,但被害人完全掌握告与不告的主动权。法律并没有规定一次不告就永远不能再告。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追诉期限以内,被害人都有告诉的权利。犯罪人如不改变态度或被害人认为需要诉诸法律处理时,被害人就可随时告诉。刑法又规定,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刑法还明确规定,上述几种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如干涉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虐待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仅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任何公民都可以提出控告,而且还要对犯罪人加重处罚。所有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从各方面切实保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同时,法律的这些规定也明确无误地给这几种犯罪人指明,应该切实地改正错误,停止犯罪,绝不要因为法律规定这几种犯罪不告不理,就可以无所顾忌地坚持错误,或者变本加厉地继续犯罪,否则就要受到更重的刑罚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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