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3阅读
  • 0回复

缓刑不同于监外执行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11-14
第3版()
专栏:

缓刑不同于监外执行
力康泰
有的同志提出:缓刑和监外执行,都是有条件的不在监内执行,那岂不是一样吗?是的,这一点是共同的。但是,二者又有不同。
首先,性质不同。缓刑是对犯罪分子宽大处理的一种刑罚制度,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判的刑罚,但又在一定的考验期内保持执行刑罚的可能性。而监外执行,则是属于刑罚执行的场所问题,它不是不执行原判的刑罚,而是将犯罪分子放在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期间,算入刑期以内。
其次,适用的对象和条件不同。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不关押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对于反革命犯和累犯,不适用缓刑。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不论犯罪的性质和刑期的长短,凡是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在监狱和劳动改造场所执行所判刑罚确有困难的,都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三,适用的方法不同。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宣告缓刑时,必须同时宣告一定的缓刑考验期。缓刑考验期的长短,取决于所判刑期的长短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犯罪分子如果在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再犯新罪,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而监外执行,不需要规定考验期,由公安机关委托犯罪分子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一旦影响在监内执行的情况消失,尽管罪犯在监外没有再犯新罪,如果刑期未满,仍须回监执行。
第四,适用的前提不同。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所以,它只能在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同时宣告,不能在执行刑罚期间再适用缓刑。而监外执行,则是由于客观上存在不宜在监内执行的情况,所以不论是在宣告判刑之时,还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都可以适用。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