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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记者要学点法律常识——对关于审判强奸杀人犯李本东报道的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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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11-17
第4版()
专栏:读者评报

编辑记者要学点法律常识
——对关于审判强奸杀人犯李本东报道的意见
看了《人民日报》于七月二十二日转载《北京日报》七月二十日关于审判强奸杀人犯李本东的报道,觉得有必要从“法制”的角度说几句。
一、报道中说:“法庭由审判长、陪审员、公诉人和辩护人组成。”我们知道,除人民法院之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行使审判权。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机构,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其他任何人都无权成为法庭的组成人员,都无权对被告人进行审判。公诉人,是人民检察院派出的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员(或助理检察员),他代表国家,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并有权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辩护人,是受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被告人辩护的人。因而,无论公诉人或者辩护人,都没有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权力,都没有资格成为法庭的组成人员。
二、公开审判,是人民法院的重要审判制度之一。其实质,在于能使广大人民群众监督法院依法办事。任何群众都有权旁听。报道中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政法院校的代表以及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公安局等有关单位的同志近五百人列席旁听。”这里,公开审判似乎变成了公、检、法三机关的“三堂会审”。更不可理解的是“代表”、“有关单位”、“列席旁听”这三个词的含意。“代表”谁?是“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政法院校吗?是去发表意见还是去监督?“有关单位”又是和什么“有关”呢?而旁听就是旁听,又哪里分得出什么“列席”或者“正式”?其实,“代表”也好,“有关单位的同志”也好,“列席”也好,在公开审判制度面前,他们统统都是旁听的群众。如果照着这篇报道的模式去办,公开审判制度就有其名而无其实了。
三、报道说:“审判长及陪审员询问了被告作案的全部经过”。法庭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对于被告人,审判长及人民陪审员的发问,是审问而不是“询问”。如果这里使用“讯问”一词,虽不妥切,但还可将就;但使用“询问”一词,就会使人们对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的职权、性质、作用等等发生误解。
四、报道说,合议庭评议后,“经上级领导批准,法庭审判长当众宣布:……。”(《人民日报》转载时,将“经上级领导批准”删去。这是对的。)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这是一个原则。合议庭的评议结论
(即判决),根据案件性质和判刑情况,需要经过法定的审批手续,这和上述原则并不矛盾。但是,“经上级领导批准”的这种笼统说法,必然会使人们产生各式各样的想法,直至导致对人民法院是否能够贯彻执行“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的疑问。
在强调依法办事、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时候,报纸上竟然出现如此严重的差错,更加说明普及法律常识、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中央政法干部学校
唐琮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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