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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管理体制重大改革 变财政拨款为银行贷款 国务院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组织试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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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11-18
第1版()
专栏:

基建管理体制重大改革
变财政拨款为银行贷款
国务院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组织试点
新华社北京十一月十六日电 国务院最近批转了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投资试行贷款办法的报告和《基本建设贷款试行条例》,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组织试点。今明两年,先在轻工、纺织、旅游等行业和北京、上海、广东三个省市选择投资少、见效快、利润高、建设条件较好的项目,以及交通、铁道、旅游等部门买车、买船等方面进行试点。其他部门和地方也将选择一些项目进行试点,以便总结经验,积极创造条件,稳步推广。
基本建设投资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是我国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这项改革符合运用经济规律管理经济工作的原则,扩大了经济手段和经济组织的作用,使银行和贷款单位互相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贷款要按期还本付息,因而可以促使贷款单位慎重地考虑是否需要进行建设,建设过程中怎样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加快建设进度。新的做法,对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缩短基建战线,提高投资效果,都会起到积极作用。
根据《基本建设贷款试行条例》规定,基本建设贷款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负责办理。凡实行独立核算,有还款能力的工业、交通运输、农垦、畜牧、水产、商业、旅游等企业进行基本建设所需的资金,建设银行可根据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给予贷款。给予贷款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产品有销路,工艺已过关;(二)生产所需资源、原材料、燃料动力、水源、运输等已经落实;(三)投资回收期的计算准确可靠,能够按期还本付息;(四)建设用地和设备、材料、施工力量已有安排。此外,那些产品急需,条件落实,工期短,见效快,盈利多的小型、零星项目,经建设银行审查同意,可以在核定的贷款资金机动数的限额之内给予贷款。行政和无盈利的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计划指定的项目,仍由财政拨款。
《条例》规定,贷款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本付息。贷款期限,从签订贷款合同之日起到全部还清本息止;重工业企业最长不超过十五年,其他企业最长不超过十年。属于那些小型、零星项目,最长不超过五年。具体贷款期限,视具体情况在合同中订明。
《条例》规定建设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挪用贷款资金、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盲目采购材料设备、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时,应当通知贷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建设银行有权停止贷款,并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查处理。贷款在规定期限内未还清的,逾期还款部分加倍计息。贷款被挪作其他用途的,挪用部分加双倍计息。
《条例》还对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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