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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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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11-21
第3版()
专栏:

法律顾问
上海《民主与法制》杂志自八月创刊以来,已出到第四期。它办得生动活泼,深受群众欢迎。特别是《法律顾问》专栏,答复群众来信,读者十分爱看,我们这里选登几组。
——编者
被判有期徒刑缓刑的人表现较好可免刑吗?
来信编辑同志:
我厂医务室有一个医生,过去因为医疗事故而被判处过徒刑缓刑。现在她工作表现很好,不仅在厂里为职工治病认真负责,下班后,还常去一些行动不便的职工家里送诊上门,并且不计报酬,不收礼物。我们厂的工人都很感动,不少人想联名写信,要求法院免去她的缓刑处罚。因为我们不懂法律,不知这样做是否妥当?
龚复康等十一人
复信龚复康等同志:
根据来信反映的情况,我们认为没有必要联名写信向法院提出免去缓刑处罚的要求。因为缓刑本身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对被判刑的人的一种考验期限。你们厂的这位医生,既然在缓刑期间未再犯罪,那么缓刑期满,原判的徒刑也就不再执行。这里不发生减刑或免刑的问题。另一方面,你们如能在厂里宣传一下,对被宣布过有期徒刑缓刑的同志不要予以歧视,倒是有必要的。而那位医生如果还怀有惴惴不安的心理的话,则应对她做好思想工作,让她扔掉思想包袱,继续努力,把工作做得更好。
共产党员给作为被告的姐姐辩护是否包庇罪犯?
来信编辑同志:
我是一个小学教师,共产党员。我姐姐是一个没有文化的劳动妇女,因为家庭养鸡生蛋属于谁的问题,和婆婆发生争吵。婆婆一时想不开,服毒自杀了。为此,我姐姐被公安局逮捕,检察院起诉到法院。我们乡下请不到律师,姐姐委托我为她辩护。但是,我的女朋友(是我同一学校的教师)和她的父亲(公社干部)都坚决反对我给姐姐当辩护人。他们认为,如果我为姐姐辩护,就是包庇罪犯、丧失阶级立场的表现。我怕犯错误,连累女朋友的前途,思想上很苦闷。请问:共产党员给作为被告的亲人辩护,是否包庇罪犯?我可以为姐姐辩护吗? 孙宝华
复信孙宝华同志: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精神,你姐姐委托你替她辩护,你作为近亲属,是完全可以的。
你的女友及其父亲担心你犯错误而坚决反对你充当辩护人,恐怕主要是对我国法律规定的辩护制度还不够了解之故。你可以向他们说明,被告并不等于罪犯。“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律上有明文规定的。辩护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认为“被告”等于“罪犯”,“辩护”等于“包庇罪犯”的看法是错误的。当然,作为辩护人,应当实事求是,不要捏造事实、歪曲法律来为被告人开脱罪责。只要这样,你不但不应当害怕辩护,而且应当理直气壮地为你的姐姐出庭辩护。
儿子有无代偿父亲生前所欠债务的义务?
来信编辑同志:
张××是我父亲生前的朋友。前不久,他到我家来,声称我父亲生前向他借过三百多元钱未偿还,要我代父亲清偿这笔借款。可是,我父亲已去世一年多了,他临去世时也未提到过此事;而张××又拿不出充分的凭证来说明我父亲确实欠过他的钱。我感到十分为难。请问:我是否有义务偿还这笔钱?
金小筠
复信金小筠同志:
按照常理,父亲生前所借的债款,如父亲死后的遗产已由儿子所继承,则儿子有代偿父亲生前所欠债款的义务。不过,象你所说的情况,父亲临去世时未交代有这笔债务,而债权人又无人证物证来证明这种债务关系,如果事实确是如此,你可以拒绝偿还这笔款项。
判处徒刑缓刑的人工资可否照发?
来信编辑同志:
我车间发生过一次爆炸事故,有好几个人受伤,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很大。为此,我们车间的主任被判处了有期徒刑缓刑。现在他仍然是我们车间的主任,工作也很努力,我们车间每个月都超额完成生产任务。最近在学习新法律时,工人们对他的工资待遇问题发生了争论。有的说,因为他的职务没变,工作也努力,工资应该照发。有人却说,他既然被判处了徒刑缓刑,那就应该相应减少工资,如果工资依旧照发,是违法的。这两种说法那一种对呢?巩永华
复信巩永华同志:
根据我国刑法的基本精神,我们认为被判徒刑缓刑的人,如果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是可以仍在原工作单位担任原来职务的。组织上不再给予降薪处分,不能认为是违法行为。你们的车间主任既然还是留任原来的职务,还能够胜任工作,那么发给他原工资也是应该的。当然,如果受处分的人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不能担负原来职务的,则应根据按劳分配原则,按照职务,发给相应的工资。
“教育释放”算不算刑事处分?
来信编辑同志:
我们厂在粉碎“四人帮”以前,因为一个保密产品发生事故,有好几个工人有牵连,曾被公检法军管组抓起来,后来被判为“事出有因,查无实据,予以教育释放,以观后效”。据我所知,在其他厂中也有类似处理的人。请问,象这样的人在历史上算不算受过刑事处分?
鲍南放
复信鲍南放同志:
我国刑法上没有这种刑罚。在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被宣判为“事出有因,查无实据,教育释放”的人,不是个别的。我们认为,如果法院审理查明确实没有犯罪行为,无论被告人有什么缺点、错误,都应明确宣判无罪。今后不应当再用什么“教育释放”一类的判决。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可否和其他社员一样领工分?
来信编辑同志:
我们生产队的丁虎是一个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他和其他社员一样劳动,甚至有时比其他社员还劳动得多一点。请问:象丁虎这样的人,可否和其他社员一样领取工分?在法律上有无明文规定?请解答。
王根福
复信王根福同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的规定,你队丁虎是应当和其他社员一样领取工分的。
判处徒刑缓刑期间的职工可否计算工龄?
来信编辑同志:
我厂有一个工人老师傅,为人老老实实,工作勤勤恳恳,生产劳动很好,但是有一次主要是由于他的过失而发生了一次严重事故,造成了数人残废的后果,为此,曾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处分。在缓刑期间没有犯过任何错误,还经常在下班后去照料残废的同志。群众对他的反映也很好。请问:这个老工人在缓刑期间的工龄是否还可计算?
钱英人
复信钱英人同志:
根据我国有关政策法令的规定,有期徒刑缓刑只适用于人民群众中犯普通刑事罪、情节不太严重、宣告缓刑后放在社会上没有什么危险、群众又没意见的被告人。根据来信中所讲的情况,被宣告缓刑的这个工人老师傅,属人民群众中犯普通刑事罪,被判有期徒刑、没被剥夺政治权利、仍在原工作单位工作,因而他在缓刑期间,是可以计算工龄的。
(选自《民主与法制》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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