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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框框”该不该突破? 从三明钢铁厂实行的奖励办法谈奖金制度的改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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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11-26
第2版()
专栏:工作研究

这种“框框”该不该突破?
从三明钢铁厂实行的奖励办法谈奖金制度的改革
福建省中型钢铁联合企业——三明钢铁厂,自一九五八年投产以来,除一九六五、一九六六和一九七三年这三年外,年年亏损,亏损总额达八千九百万元,等于赔掉半个三明钢铁厂。今年,这个厂的生产面貌突然改观,一举摘掉二十年来的亏损帽子,一至九月获得利润近一千万元。可是,今后如何呢,还不得而知。因为有一个问题还没有解决。
这个工厂在党的三中全会精神鼓舞下,探索用经济规律管理企业的途径,采用小指标定额记分考核奖励办法,即:把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分解为许多具体小指标,落实到各个工段、班组以至每个岗位,实行按指标记分考核。有奖有赔。工厂除按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提取综合奖外,另从超额利润中提取百分之十作为超额奖,逐月按完成小指标定额得分多少,给工人计奖;各分厂还把一部分奖金用于集体福利,使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有所改善。干部、工人干劲足,生产面貌大变。
可是,省里有关部门认为,这个厂实行的奖励办法不符合规定,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按标准工资总额提取百分之十至十二的综合奖,不能同时再提取超额利润奖。但是,考虑到职工的积极性,他们商订把奖金的金额限制在平均每人每月不超过十元的范围内,按标准工资总额百分之十七的比例提取综合奖,不足的部分,暂用其他办法解决。这样,虽然第二季度提取的奖金额只比一季度减少九万元,但由于取消了与利润挂钩的超额奖,职工群众刚调动起来的积极性受到影响,生产、利润有所下降,消耗、成本有所上升。为此,他们又把下半年的奖金提取办法改为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四,其中的百分之十二从超额利润中提取。这一部分似乎与利润挂钩了,实际上却不能随利润的增长而增长。这个办法,奖金金额仍然限制在平均每人每月十元左右,不能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因而也就不能把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充分地调动起来。
我们认为,三明钢铁厂只从自己创造的超额利润中拿走百分之十,而把百分之九十给了国家,这是对个人、企业和国家都有利的事。实践证明,实行奖金与利润挂钩,比现行奖励办法,更能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可以取得更好的经济效果,对加快四个现代化建设有利。在这种情况下,现行的奖励办法是不是需要作修改呢?在现行奖励办法尚未修改之前,省里有关部门是不是可以把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允许企业在保证国家收入增加的条件下进行试点改革,以便取得经验,为上级修改条文提供资料呢?我们感到,这个问题可以讨论。
新华社记者 景家栋 林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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