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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是根据,法律是准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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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11-27
第3版()
专栏:

事实是根据,法律是准绳
黎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一个被告究竟是有罪还是无罪,是罪轻还是罪重,根据是什么?根据就是案件的有关事实。只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做到定性准确,判处恰当。
审理案件“以事实为根据”,这就要求我们,既不能因犯罪者的社会出身或本人成分好而放纵姑息,也不能因犯罪者的社会出身或本人成分不好而加重惩罚。由于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的毒害和影响,直到现在,有的审判人员仍然把被告人的社会出身和本人成分,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根据;有的案件已查明确系冤假错案,但因被告人家庭出身或本人成分不好,或历史上有过什么污点,就不予平反或改判,有的甚至拒绝复查。这是违背国家的法律和党的政策的。
在审理案件时,必须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既要了解证明被告人有罪和罪重的事实,也要了解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事实。过去,由于宁“左”勿右思想的影响,有的审判人员往往只注意收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这是一种很大的片面性,必须坚决克服。在事实的认定上,更不允许审判人员由于各种原因而随意取舍。同时,认定事实必须有足够的确凿的证据。不论是人证、物证、书证等,都要反复查对核实。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成为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收集证据的程序和方法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严禁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总之,事实与证据关系到一个人究竟是有罪还是无罪、罪轻还是罪重,每一个司法工作人员必须以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严肃地、慎重地对待这个问题。如果案件的有关事实不是搞得清清楚楚,证据不是搞得扎扎实实,就不能判决。对案件全部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决不许草率从事或主观臆断,更不许弄虚作假。我国司法工作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证明,强调审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对于保证办案质量,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一个人究竟是有罪还是无罪,罪轻还是罪重,根据是他的犯罪事实。但是如何定罪量刑,则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仅仅搞清了犯罪事实,而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定罪量刑,同样会出现或枉或纵。
定罪量刑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同执行党的政策是一致的。自五十年代后期以来,有的同志把政策和法律完全等同起来,只讲它们的一致性,不讲它们的区别,认为“政策就是法律”,并这样那样地把法律说成是可有可无的东西。这是法律虚无主义思潮在我国长期泛滥的一个重要理论支柱。后来,这种观点被林彪、“四人帮”利用,造成了严重恶果。现在,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已经颁布,党的有关的方针、政策已经体现在这两个法律中。今后,我们的刑事审判工作,决不可以借口对党的政策精神各有不同的理解,而不严格按照这两个法律的具体规定办事。
审理案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还要解决要不要强调服从阶级斗争形势需要的问题。过去有人说,由于时间、地点和阶级斗争形势不同,一个案件在甲地可以判处死刑,在乙地可以无罪释放。如果这种论点能够成立,那还要刑法干什么呢?事实证明,这种主张已经给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多不良后果。过去有不少地方,就是由于往往以阶级斗争形势需要为名,任意定罪量刑,造成罪与非罪界限不清,量刑畸轻畸重。现在,我们国家的工作着重点已经转到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轨道上来,今后不会再搞什么大规模的政治运动了。为了坚持法制的统一,使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能够得到严格执行,必须坚决改变定罪量刑服从阶级斗争形势需要的观点和做法。不管在什么时候和什么地方,都要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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