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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和《渔业水质标准》 保护水质,促进农业渔业生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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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12-02
第2版()
专栏:

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和《渔业水质标准》
保护水质,促进农业渔业生产
本报讯 为了保护农田灌溉和渔业用水的水质,促进农业、渔业生产的发展,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国家建委、国家经委、农业部和国家水产总局最近联合批准颁发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和《渔业水质标准》,作为全国通用标准,并决定从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试行。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和《渔业水质标准》是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由农业部、国家水产总局组织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生物研究所、国家水产总局黄海水产研究所等单位在作了大量调查和深入的科学研究的基础上编制的,曾多次在全国有关单位征求意见。颁发前,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审定。
《标准》要求农田灌溉水质应符合农作物正常生长的需要和保护农田土壤、地下水源的要求;渔业水质应符合鱼虾贝藻类正常生长和繁殖的要求,以保证农产品、水产品的质量,促进农业和渔业的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标准》要求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加强领导,充分发动群众,大力开展综合利用,认真治理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消除其中的有害成分,使其符合标准要求。
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在批发这两个《标准》的通知中指出:本标准只规定了一般农田灌溉水质和一般渔业水质要求,对于特殊的农田灌溉水质和渔业水质要求,各省、市、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可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这两个《标准》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地区性标准,报当地人民政府颁布执行。各单位在试行中如发现问题和需要修改,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分别寄送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生物研究所和国家水产总局黄海水产研究所,以便修订时参考。
这两个标准已由新华书店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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