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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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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12-04
第3版()
专栏: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
路远
在七十年代初,周恩来同志就曾多次指示我们,要接受资本主义国家先发展生产、后治理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教训,在发展国民经济的同时,注意保护环境。国务院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但是,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和破坏,也由于我们工作中的缺点,环境保护工作一直没有搞好。这些年来,自然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和破坏,局部地区出现生态失调的现象。目前,几十座大中城市和工业区空气污染严重,降尘量大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全国主要江河湖海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有的已经十分严重。地下水的污染范围不断扩大,许多地方的井水有害物质含量超过饮用水标准。不少地方水的硬度在增高,水位在迅速下降。因为大气和水的污染,又使大片土地、农作物和自然资源污染。
由于盲目开发自然资源,我国的土地、水流、森林、草原、矿藏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受到十分严重的破坏。海南岛解放初期有热带原始森林一千二百九十五万亩,到一九七七年底,只剩下了三百六十四万亩。内蒙古自治区伊克昭盟,由于开垦草场、滥伐树木,沙漠面积由一九六○年的一万一千九百多平方公里扩展到三万五千多平方公里。由于江河湖海水质的污染和过量捕捞,鱼类和其他水产资源大幅度减少。全国原来划定的五十八处自然保护区,现在只剩下了三十六处,而且也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许多珍贵的野生动植物已经濒于灭绝。许多著名的风景区,也被任意占用、破坏和污染。
自然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一方面损害了广大人民的健康,另一方面也阻碍国民经济的发展。这个问题已经是非解决不可了。特别是现在,全国工作着重点已转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如果不切实解决环境保护问题,就会带来更严重的污染,造成自然资源的更大浪费和破坏。
要保护自然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就必须从各方面采取有力的措施。制定环境保护法规,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国家对于环境保护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如果不用法律加以调整,就无法进行环境管理,就无法实施各种科学技术的、经济的和组织的措施。环境保护法的公布施行,是使环境保护工作法律化、制度化的一项重要措施。
现在,有些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领导人,没有很好地认识保护自然环境和发展生产的辩证关系,对广大群众的疾苦漠不关心,不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无视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例如,国务院早在一九七三年就明文规定,新建和改建企业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但是,许多企业没有认真执行,甚至一些大中型企业也多数没有执行。结果,老企业的污染问题还没有解决,新企业又带来了新的污染。这种情况怎么能再继续下去呢?现在,环境保护法对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方面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领导人,一定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切实把环境保护工作做好。
环境保护法第六章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要分别不同情况,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这是完全必要的。过去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长期不能控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严格的责任制度,是重要原因之一。今后,我们要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制定一系列更具体的环境保护法规,在环境保护领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在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为人民造成一个清洁的生活和劳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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