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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与假释不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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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12-07
第3版()
专栏:

减刑与假释不同
力康泰
减刑和假释,都是执行刑罚过程中为了鼓励犯罪分子改造自己而采用的制度。减刑是对原判刑罚予以减轻,假释是有条件的提前释放。
首先,两者适用的对象和条件不同。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都可以减刑;而假释只适用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判处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由于刑期较短,有的又没有实行关押,没有必要适用假释。
其次,减刑和假释执行的方法不同。法律没有限制在执行多长刑期后才能适用减刑,就是说,只要犯罪分子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原则上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实行减刑。同时,减刑也不受次数的限制,可以减刑一次,也可以减刑多次。但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而假释必须在执行一部分刑期之后才能适用,即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刑期在十年以上才能适用。只是在具有特殊情节时(如在服刑期间做出特殊重大贡献等),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最后,被减刑和假释的犯罪分子,犯新罪后的处理方法不同。减刑没有考验期,经过减刑被释放后又犯新罪的,减去的那部分刑期不能再执行。假释是附有条件的提前释放,这个条件,就是犯罪分子在释放后一定时期内,不得再犯新罪。所以,假释要有一个考验期。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例如:某犯罪分子原判刑十二年,执行七年以后被假释,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是五年,他的假释考验期也就是五年。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无论其已服刑几年,一律为十年。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未犯新罪,就认为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如果在假释期内又犯新罪,就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和后犯新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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