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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试行基建投资贷款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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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12-12
第1版()
专栏:社论

积极试行基建投资贷款办法
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家财政拨款逐步改为建设银行贷款,是经济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积极试行基本建设投资贷款办法,对于加强经济核算,提高投资效果,建立经济责任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十年来,我国基本建设投资一直实行由国家财政拨款,建设单位无偿使用的办法。这种办法在建国初期,对于集中财力发展工农业生产,确实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基本建设规模愈来愈大,建设项目越来越多,这种拨款办法的弊病日益暴露出来。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在使用财政拨款上,不精打细算,不讲经济效果,“吃大锅饭”的思想在滋长着;有些地区和部门热衷于争项目、争投资,助长了基建战线的拉长;很多工程建设进度慢,造价高,周期长,浪费大。所有这些,不能说与建设投资实行无偿使用的拨款办法没有关系。把拨款办法改为银行贷款,可以使基本建设搞得好坏同建设单位的经济责任、经济利益联系起来,有利于促使建设单位慎重考虑建设方案,注意节约建设资金,自觉关心投资效果。过去建设银行发放的出口工业品专项贷款,实际上就是一种基本建设贷款,很多项目投资效果较好。最近,上海、吉林、河南有八个项目试行贷款办法,也表现出明显的优越性。
建设投资由拨款改为贷款,各方面都有一个适应过程。在试行过程中,遇到这样那样的困难是毫不奇怪的,重要的是,应当采取积极态度,切实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同时还要认真做好政治思想工作,解决好认识问题。有人认为,贷款贷款,无非是一加利息,二添经济责任,三多了一个“婆婆”,全是自找麻烦。这样认识是不对的。贷款和拨款不同,贷款是要还的,还要支付利息。这对习惯于花钱向国家报,不够再向国家要,敞着口花钱,对投资的损失浪费不负经济责任的一些单位来说,确实会带来“麻烦”。但是,从党和国家的利益来考虑,加这三条有什么不好呢?我们做工作、办事情,都应对人民负责,对国家负责,对党负责,而且要负责到底。搞经济工作的,不负经济责任,又不受监督,怎么能行呢?严格责任制,讲求经济效果,这是建设四个现代化的需要。
推行贷款办法,还需要认真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对贷款单位必须在经济上给予应有的鼓励,在物资供应上给予足够的支持。经过批准贷款的建设项目,计划部门要保证列入以后各年的基建计划,所需材料、设备和施工力量,要同重点工程一样给予保证,满足其建设进度的要求。企业建成投产后的利润、折旧基金等可以按照规定留给企业用于还款。企业在建设中节约了投资,或者经营得好,能够提前还本付息的,在合同规定的还款期内,各项还款资金仍留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和职工福利。履行贷款合同好的单位,要给予相应的经济好处。由于不履行贷款合同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承担经济责任。
实行贷款办法,建设银行担负着重大责任。建设银行不仅在管理、监督建设资金和更新改造资金使用方面是国家的得力助手,而且能够灵敏地反映基本建设经济活动和存在的问题。要认真做好基建投资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关心贷款资金的使用效果,发现问题积极协助解决。同时,要积极组织和利用基本建设存款,把建设资金管好用活。各级建设银行领导干部要刻苦学习,要学会做经济工作,既要熟悉建设过程,又应懂得生产规律,提高领导能力和业务水平,努力成为行家,把工作做好。
实行贷款办法,涉及面很广。它不仅是基本建设管理体制上的一项重大改革,而且对于促进计划、财政、物资、价格、税收等各项管理制度的改革将起一定的作用。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建设银行的工作。要尊重建设银行的职权。任何部门、单位、任何个人都不能强令建设银行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工程进行贷款。当然,建设银行也要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大家共同努力,把基本建设工作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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