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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年来实行铁托总统倡议的结果 南联邦院决定修改宪法贯彻集体领导原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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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12-14
第5版()
专栏:

根据一年来实行铁托总统倡议的结果
南联邦院决定修改宪法贯彻集体领导原则
新华社贝尔格莱德十二月十二日电 新华社记者丁翔起报道:南斯拉夫议会联邦院十二日举行会议,正式通过了联邦主席团为贯彻集体领导原则而决定修改南斯拉夫宪法的建议。
在各级领导机构中实行集体领导的原则,这是今年以来在南斯拉夫国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根据铁托总统去年在工会八大上提出的倡议,全国从区到联邦所有党政机构、自治机构、议会和各种社会政治组织的领导机构,都应实行集体领导的原则,以进一步发扬社会主义自治民主,防止某些个人和小集团的官僚主义专横和领袖欲望。为了贯彻这一原则,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中央委员会曾多次开会进行了专门的研究。各共和国的党、政机构以及社会政治组织也多次地进行了普遍的讨论。根据这一原则,决定在领导机构中实行设立执行主席一职,任期一年,轮流担任的制度。这种制度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把权力和责任分散给个人,相反是为了做到政治决定社会化,而不使任何个人可以独断专行。领导机构中的成员各自都有明确的分工,在做出决定时实行协商一致的原则,各个领导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完全平等的,他们共同地对领导机构的工作集体负责。
去年,南共联盟中央主席团首先设立了执行主席一职,任期一年,负责主持日常工作。执行主席由各委员轮流担任。目前,南劳动人民社会主义联盟、工会、青年联盟等组织的领导机构都已实行了这一原则。这种原则将有助于干部政策的民主化和更彻底地贯彻干部轮换的原则。
不久前,铁托同志在南共联盟中央主席团的一次会议上说,有人“认为实行执行主席任期一年的制度会使发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成为问题。这是不对的。发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不是由个人来保证的,而是由共盟及其领导所确定的政策和领导干部的一致行动来保证的。形成名利主义和相互争权夺位的气候却恰恰会导致不稳定。然而,我们却以我们的这一方针创造了消除这些危险的条件。”
为了贯彻上述的原则,联邦主席团提出了就此修改宪法的建议。今天,南斯拉夫议会联邦院在正式通过了联邦主席团关于修改宪法的建议后,责成议会宪法问题委员会着手草拟具体的修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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