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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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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12-14
第6版()
专栏:小资料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一九六一年三月至四月,联合国在奥地利的维也纳召开了关于外交往来及豁免权的国际会议。参加者八十一国。会议就国际法委员会拟就的外交往来及豁免条款达成协议,并于一九六一年四月十八日通过了定名为《外交关系公约》的文件、即《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外交代表的任务是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促进派遣国和接受国间的友好关系,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科学关系;使馆馆舍、公文、档案不得侵犯,接受国官吏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外交代表享有通信自由、司法豁免权及其它特权的优遇;享有此种特权与豁免权之人员,均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之义务,不得干涉接受国内政,使馆馆舍不得作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之用途。公约要求,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对外交代表应特别表示尊重、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有任何侵犯,并应给予使馆执行职务的充分便利。
该公约还有两个附件,即《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关于取得国籍之任择议定书》和《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关于强制解决争端之任择议定书》。
该公约已于一九六四年四月二十四日生效。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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