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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推行公证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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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12-18
第3版()
专栏:

加速推行公证制度
杨荣新
董必武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曾经指出:公证制度是认证机关团体和公民法律行为的一种良好制度,应该加速推行。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从那时到现在,二十三年过去了,我国的公证制度始终没有很好推行。现在是加速推行公证制度的时候了。
公证制度是由国家公证机构进行证明活动的一种法律制度。这种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是由私证演变而来的。
人类社会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组织。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交往日益频繁。在阶级社会里,经常发生一些涉及到权利义务的事情,处理不好,就会引起纠纷。所以,在涉及到比较重要的权利义务时,就要写出字据,还要请见证人在字据上签名画押。这种见证人是以私人身份进行证明活动的,是一种私证。
私证在奴隶制时代就已萌芽。在古罗马,由类似律师的“达比仑”,帮助当事人起草各种合同和文书,并且在它上面签字,以作证明。在中国历史上,早就存在由中人作见证的习俗。当人们买卖土地房产、立遗嘱、继承、分家、借贷等时,害怕“空口无凭”,所以“立字为据”,并且还要办酒席,邀请地方上比较有名望的人出面作中人,在字据上签名画押,证明这个事实的存在。这种私人见证,一般只能证明有过这件事,至于这件事办得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合乎法律,他们既不懂,也很少过问。由于这种私证制度存在许多缺点,难以很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不到预防纠纷的应有作用,于是,就产生了公证制度。
一八○二年二月,法国首先颁布了公证人法。其后,比利时、意大利、德国、日本、土耳其等国,也都陆续实行公证制度。公证人由私人担任,他们自己设立公证事务所,办理公证事项,向要求公证的当事人收取费用。他们的公证工作,需受法院监督。在意大利、日本、土耳其等国,如果某些地区没有公证人或公证人不能执行职务时,可由司法官员或其他地方官员办理公证事项,作为私人公证的一种补充。
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里,公证制度有三种类型,即法国的、德国的和英美的;但是,基本方面是一致的。它们的公证组织,形式上是国家机构,实质上是私人营利性质的企业;它们的公证人,名义上是国家官吏,实际上是以私人身份独立进行公证,不受什么约束;公证活动的报酬,不作国家收入,全归公证人个人所有。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公证人从事公证活动的最终目的,是保护资产阶级利益、维护私有制度的。
我国的公证制度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公证组织归司法行政部门领导,任务是给国家机关、企业、团体、公民、华侨、归侨、出国人员和在我国的外国人,证明合同、委托、遗嘱、继承等各种法律行为,证明出生、死亡、学历、经历、亲属关系等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确认它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使它具有法律上的可靠性,以保护公民、华侨、归侨以及在华外国人人身和财产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主义所有制。我们的公证人员是国家干部,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令进行工作。他们只能领取固定工资,办理公证事项的收入,全部上交国库。
一九四八年,在解放较早的哈尔滨市,我们就已实行公证制度。新中国成立以后,又陆续在全国的大中城市和部分县城实行公证制度。当时,主要是公证国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间签订的经济合同,如加工、订货、收购、销售、委托、承揽等。其次是公证公民间签订的较为重要的合同,如房产买卖、房屋租赁、委任、借贷、赠予等;公证公民间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如出生、死亡、亲属关系等。另外,还公证华侨、归侨、侨眷申请的发往国外使用的文书。在这个时期,公证工作的重点,是公证公司企业间的经济合同,公证人员特别注意加强合同签订时的审查和执行中的监督。据当时有关方面统计,未办理公证前,资本家违反合同的件数,占合同总数的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五;办理公证后,下降为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五。在公证工作中,发现国营企业存在缺点、错误,也及时转告有关方面注意纠正。通过公证公民间的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从而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起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实践证明,当时的公证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公证制度是一种良好的制度。但后来,由于工作指导上的一些缺点和错误,公证制度不仅没有加速推行,反而削弱了。特别是在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公证工作近于取消。
粉碎“四人帮”以后,公证工作又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全国各地办理公证的件数迅速增加。据统计,北京市公证处在不到三年的期间内,共办涉外公证四千七百九十九件,仅今年上半年就办了一千七百三十七件。要求办理公证的人员,主要是华侨、归侨、侨眷、港澳同胞、出国人员和在我国的外国人。办理公证的项目,有出生、居住、生存、工作、学历、经历、婚姻、授权、委托、协议、国籍、亲属关系、死亡等。通过这些事项的公证,有效地保护了国家机关、企业、团体、公民、华侨、归侨和侨眷在国外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促进了国际间的交往。
随着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国内经济生活的活跃和国际交往的频繁,我们的公证工作还需要大大加强,公证制度还需要不断完善。我们认为当前应该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各地公证机关在继续办好涉外公证的同时,应该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开展国内公证业务。建议司法行政部门迅速健全公证机构,充实公证人员,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即将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应当规定某些较为重大的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必须经过公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为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公证,可以促使当事人在签约时慎重从事,签约后认真履行。
第三,有一些债务文书,可以明显地看出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如果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时,债权人可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机关审查债务文书符合法律规定,即可在债务文书上作许可执行的签证。这种签证相当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和裁定,能够直接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即将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应对这个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第四,建议司法部总结各地公证机关的工作经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条例,报请国务院批准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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