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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正确运用管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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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12-18
第3版()
专栏:

怎样才能正确运用管制?
力康泰
管制,就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一定行动自由,依靠群众监督的一种轻的刑罚。
管制这种刑罚方法,是我国人民在同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中创造出来的。实践证明,对于那些罪行较轻,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判处管制,放在群众中监督改造,效果较好。它有利于贯彻区别对待、改造多数、实行“少捕”的政策;有利于依靠群众,实行就地改造,安定社会秩序。但是,在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不通过审判机关,也不经任何法律手续,随意对广大干部和群众滥施管制。他们以“管制”的名义,任意剥夺他人的政治权利,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甚至施以种种酷刑,使许多无辜者受尽精神折磨和肉体摧残,把我国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行之有效的管制方法,变成了对人民实行法西斯专政的手段,给管制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方法造成了严重的混乱。因此,要正确地运用管制,就有一个拨乱反正的问题。我国刑法正是在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对运用管制作了一些新的、明确的规定。
怎样才能正确运用管制呢?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弄清管制的对象。按照刑法规定,对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都可以判处管制。这就是说,无论是敌我矛盾性质的犯罪分子,还是人民内部矛盾性质的犯罪分子,只要不需要关押的,都可以判处管制。但是,无论对那种犯罪分子适用管制,都必须严格遵守刑法分则条文中的有关规定。分则条文中没有规定的,不能随意判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法律、法令,服从群众监督,积极参加集体生产劳动或者工作;向执行机关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迁居或者外出必须报经管制执行机关批准。这就改变了过去把管制仅仅作为一种专政措施,只适用于敌我矛盾性质的犯罪分子,并且一律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
第二,要通过审判机关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管制经过人民法院判决,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决定。这就纠正了林彪、“四人帮”横行期间,由非审判机关,甚至某个工作组、“学习班”或者个别“首长”决定,不经任何法律手续,任意对公民实行管制的现象。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还明确规定,非法管制他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今后,无论任何人,如果非法运用管制,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要确定管制的期限。刑法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三年。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以后,执行机关应该向本人和群众宣布解除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同时恢复政治权利。这就改变了过去管制期限过长,还可以延长管制,管制期满以后,不宣布解除管制的“管制无期”的现象。
第四,要贯彻同工同酬。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给以生活出路。这样做,既不影响他们的家庭经济生活,又可以争取家庭和社会的同情,有利于促进犯罪分子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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