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8阅读
  • 0回复

签订合同 控制生育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12-18
第4版()
专栏:

签订合同 控制生育
一种用签订保证不育合同控制生育的办法,在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公社试行以来,受到了广大群众的欢迎和赞扬。
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刘家峡公社有的干部往往采取简单行政命令的办法,群众意见很大。公社党委深入调查研究,倾听群众意见,并作出决定,对不愿或不宜采取绝育手术的育龄夫妇,用签订保证不育合同的办法控制生育。合同规定,夫妻双方必须坚持采取综合节育措施,保证不再生育;如果怀孕,必须主动采取刮宫、引产等补救措施,对不采取措施、有意生育者,除责成其结扎外,还实行经济制裁。合同由生产队监督执行,公社一季度全面检查一次。好的受奖,差的受罚。
这一办法提出后,立即受到全公社干部和社员的拥护和支持,半个月中,全社就有百分之七十多绝育对象主动签订合同。
刘家峡公社党委认为,实行合同制,是用经济手段代替行政办法的一种尝试。要保证合同得以兑现,还必须作大量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