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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这是不是正当的家庭副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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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12-22
第3版()
专栏:答复反应

问:这是不是正当的家庭副业?
刘兵大队有个社员,只经过队委会少数人同意,便和本队两个辅助劳力,私人投资八百元,从附近的大冶县买回四百只排鸭,专门放养。这个社员每月向生产队交四十元钱记工分;两个辅助劳力各交几元钱的积累。群众对此反映很大。大队党支部本来决定将这四百只排鸭全部按价收归公有,再另行安排劳力,定额包工到人放养。但决定一传开,干部群众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看法。
一种认为:让群众富起来和想方设法发展副业生产,是党的政策允许的。只要不投机倒把,不违法乱纪,无论私人赚钱多少,只要按规定向队里交款便是合情合理的。当然,私人会从中获得大量利益;但这是“生铁补锅,凭手艺赚钱”,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所以反对将私人放养的排鸭按价收公。
另一种意见是:私人放养排鸭与正当的家庭副业有区别。不论什么人,如打着增加集体收入、发展家庭副业的幌子,脱离集体领导,放弃农业,私自经营大量副业,是单干副业,应该制止。
我同意后一种说法。在农村,大多数社员都是“面朝黄土背朝天”,泥里一脚水里一脚地干,一年到头,整劳力的毛收入不过两百多元钱,但私人投资放的排鸭(除购饲料、交记工分的钱和部分成本外)一人平均每年纯收入七百多元,超过了参加农业生产劳力的两倍多。所以群众纷纷反映:“我们劳动三天,抵不上单干副业一天。这样,谁还愿意搞农业生产?”
对这件事,不少干部拿不定主意。希望你报解答一下。
湖北鄂城东沟公社
尹福星

尹福星同志:
就你来信提出的问题,我们征求了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根据你提供的情况,刘兵大队个别社员这种做法,似乎不符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即“六十条”)的规定。“六十条”第十二章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公社社员的家庭副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部分。在不影响集体经济发展的条件下,社员有权经营家庭副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加干涉。”这里至关重要的是“在不影响集体经济发展的条件下”这一句。它是衡量一个社员的家庭副业是否正当的关键。具体说,就是要求社员搞家庭副业时做到: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并努力完成生产队规定的投工、投肥和各项生产任务;利用业余时间。信中说的三个社员专门放养鸭子,是不参加集体生产劳动的。但他们的家庭中,有没有别的成员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完成了投肥等任务没有,来信对这些都没有交代。因此,我们只能说似乎不符合“六十条”规定。不管怎样,我们希望对这件事的处理,一定要慎重,不要简单从事。要做到既有利于调动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集体经济的发展,又不使养鸭副业受到损失。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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