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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等五个单位联合发布《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 进一步巩固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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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12-24
第4版()
专栏:

卫生部等五个单位联合发布《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
进一步巩固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华社北京十二月二十三日电 最近,卫生部、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发布《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要求各地加强领导,不断总结经验,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使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巩固、完善,更好地为实现农业现代化服务。
《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指出,农村合作医疗是人民公社社员依靠集体力量,在自愿互助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主义性质的医疗制度,是社员群众的集体福利事业。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积极支持、发展合作医疗事业,使医疗卫生工作更好地为保护人民公社社员身体健康,发展农业生产服务。对于经济困难的社队,国家给予必要的扶植。
这个试行草案中提出,实行合作医疗的生产大队,要建立合作医疗站(卫生所),它的任务是:宣传和执行国家制订的各项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发动群众开展以除害灭病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认真做好医疗工作;开展采、种、制、用中草药;对生产队卫生员和接生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宣传晚婚和计划生育;指导妇幼的卫生保健业务;宣传卫生科学知识等。
举办合作医疗的形式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条件,目前应以大队办为主,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实行社、队联办或社办,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努力办好。要建立健全由干部、社员代表、卫生人员组成的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小组,经常检查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并定期向社员报告工作情况。
合作医疗基金由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和集体(公益金)筹集,主要用于社员的医药费。合作医疗站要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经费收支可以由大队管理,也可以由公社卫生院代为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合作医疗站不应办成企业或副业,不应要他们上缴利润。
赤脚医生人选要经社员群众讨论,选拔热心为群众服务、劳动好、有一定文化程度的社员,经过培训后担任。要对赤脚医生进行考核,经考试合格的发给证书。一个大队的赤脚医生人数,最少不得少于二人,其中要有女赤脚医生。赤脚医生要实行亦农亦医,坚持参加一定的农业集体生产劳动(包括采种中草药),参加集体分配。
搞好采种制用中草药是巩固合作医疗的重要措施之一。县、社、大队、生产队要把合作医疗种药纳入农业生产规划,统筹安排药地、肥料以及必要的物资。合作医疗站要搞好中草药的加工、炮制和药品保管。自制的药品不得流入市场销售。
试行草案要求各地党政领导要加强对合作医疗的领导,把它纳入本地区的农业发展规划,有人分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巩固发展合作医疗,提高赤脚医生水平,当作重要任务来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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