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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时效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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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12-25
第3版()
专栏:

刑法上的时效问题
王作富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时效,就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进行追诉的有效期限。超过这个期限,就不能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有些同志不理解为什么要这样规定,说这岂不是鼓励犯罪分子隐瞒罪行吗?我们说,这种看法是不对的。
犯了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但是,我们对犯罪分子判刑,主要目的是通过惩罚,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判处死刑者除外),使之改过自新,不再犯罪。如果一个人在犯罪之后,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没有受到追诉,本人并没有再犯罪,那么,这时再对他定罪判刑,这不仅对预防犯罪分子本人再犯罪来说,是不必要的,对周围群众也不会起到多大教育作用。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在犯罪分子中,反革命分子、坏分子是少数,大多数是人民内部的犯罪分子,其中有许多罪是危害性较轻的,法定刑也不重。在这种情况下,对所有的犯罪分子都无限期地保留追诉权,没有什么必要和好处。相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对他们不再追究,既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又充分显示出我国刑法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这对于争取犯罪分子本人及他们的亲属,将会起到积极作用。
现行的犯罪活动,直接危害着安定团结的局面和四个现代化建设,群众也最为关心。因此,打击现行犯罪,历来是司法机关头等重要的任务。而历史上的案件,经过的时间越久,各种证据的收集就越加困难,甚至有的证据可能因证人死亡、痕迹消失等原因,根本无法取得。因此,规定时效,司法机关就可以摆脱一部分时过境迁、难以查清,或者虽然可以查清而现实意义不大的陈年老案的负担,集中力量搞好现行案件的侦查和审判,更有力地发挥政法工作为四化建设服务的作用。同时,有了时效,也可以促使司法机关加强自己的工作,力争在追诉期限内查获犯罪分子。这对司法工作又是一个积极的推动。
有的同志觉得,对一些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规定时效,还好接受,最担心的是会使那些反革命分子和罪行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逃避了制裁。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因为,刑法上所说的在犯罪后超过法定期限不再追诉的,是指在犯罪后司法机关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本人在追诉期限内又没有再犯罪的人说的。如果是在司法机关对他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则不受上述追诉期限的限制。此外,如果在追诉期限内又犯新罪,则前罪的时效,要从犯新罪之日起重新计算。更重要的是,刑法还规定,对犯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之罪的,经过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在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以后,仍然可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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