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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 傅月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被判刑二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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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12-25
第4版()
专栏: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
傅月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被判刑二年
新华社北京十二月二十四日电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再次开庭,公开审理傅月华一案,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判处傅月华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傅月华,女,三十四岁,北京市人,原系宣武区服务管理处基建队工人,一九七九年四月三日,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北京市公安局逮捕。今年十月十七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傅月华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公诉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员梁东园在起诉书中指出,傅月华一九七一年七月到宣武区服务管理处基建队当工人后,不安心工作,多次要求调动,由于未达到个人目的,竟捏造事实,于一九七三年三月诬告基建队党支部书记耿玉田在一九七二年二月十四日将其强奸。宣武区服务管理处经过反复调查,于一九七四年十一月向傅月华宣布,耿玉田强奸她的问题不存在。但是,傅月华仍无理纠缠,又向国务院、公安部、北京市革命委员会等机关写了大量控告信,继续诬告耿玉田。在这同时,傅月华长期拒不上工,无故旷工,先后达三年多之久,却污蔑“共产党不给饭吃”,并多次到一些单位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秩序。在此期间,她还因在公共场所进行扒窃,三次被群众扭送公安派出所教育。更为严重的是,一九七九年一月五日和六日,傅月华组织一些上访人员书写和张贴大字报《通告》,煽动上访人员到天安门广场闹事。一月八日,傅月华带领一些上访人员,打着由她拿出白布被里和竹竿制作的“反饥饿、反迫害、要人权、要民主”的大字横标,在天安门广场、西长安街聚众闹事,并且将队伍停留在新华门前和街道上,造成南长街南口至府右街南口交通堵塞一个多小时,严重地破坏了首都的交通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公诉人要求对傅月华依法惩处。
被告人傅月华在十月十七日法庭辩论结束后的最后陈述中,提出了两条关于她被耿玉田强奸的新的证据,合议庭认为需要进一步查证,因此法庭宣布休庭。
今天开庭后,审判长刘仲明首先宣布了调查结果:傅月华十月十七日在法庭上提出的两条被耿玉田强奸的证据,经过反复查证,都不是事实,是傅月华有意诬告、陷害。
接着,审判长宣读了判决书。
判决书说,被告人傅月华品质恶劣,为了达到个人目的,竟诬告、陷害他人,本应以诬陷罪予以刑事处分,鉴于未造成严重后果,对傅月华可从宽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被告人傅月华在诬陷耿玉田的同时,不仅长期拒绝劳动,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秩序,而且多次进行扒窃活动,破坏社会治安。尤其严重的是,竟积极组织、策划上访人员聚众闹事,破坏社会安定,破坏交通秩序,已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应从严惩处,据此,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天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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