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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私营工商业 普遍订立集体合同 资方解除顾虑积极维持营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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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6-07
第2版()
专栏:

  青岛私营工商业
普遍订立集体合同
资方解除顾虑积极维持营业
【济南讯】大众日报消息:青岛市各私营产业、行业工会,主动与资方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在火柴业、渔轮业、公路汽车运输等十三个行业,和十六个工商企业单位中,已订立行业集体合同和企业集体合同共二十八件。包括八千五百五十六名职工和一千五百一十三户私营工商业主。经过订立集体合同与不断的协商,劳资关系开始纳入正常状态。工商业的生产、营业情况已有起色。劳资在协商中,首先解决双方最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如工资,雇用与解雇,权利与义务等。
在订立集体合同的过程中,部分私营工商业家及其代表,怕订立合同后,自己受了限制,想在合同上多订一些限制工人的条款;有的想尽量减低工资,减少应有的福利。少数职工与其个别代表,只顾眼前利益,想在合同中提高工资或减少工作时间,多增加点福利。上述问题经过民主协商,均较正确地获得解决。
在集体合同订立后,不合理的工资制度,得到了适当地调整和改善。应该办而又可能办的职工福利,亦得到了适当的、初步的解决。职工的积极性逐步提高。如澡塘业三新楼烧火工人,积极建议以木粉代替煤炭,降低了成本,改变了过去赔累的状况。中华池职工主动帮助资方节约,使该塘转亏为盈。火柴业工人工资调整的较合理。在店员中取消了随便打骂、随便解雇及从盈利中抽“财神股”、“太太股”等极不合理的制度。工人生产情绪显著提高。
订立合同后,由于有些单位的工人积极生产节约,降低了成本,不少资本家已打破了顾虑。有些火柴厂订立合同后,开始增添机器。渔轮业资方在集体合同大体谈判告一段落时,即积极搜集渔轮。电料行职工积极努力,帮助资方克服困难,资方也尽了最大努力,使营业维持下来。
但在订立合同中仍表现如下缺点:一、有的资方对订合同有顾虑,采取应付拖延的态度;劳方亦有要求过高的现象;这种情况说明,少数劳方和资方对于劳资两利,发展生产的方针尚不明确。二、少数单位协商时民主平等精神不够,谈判协商的方式不够灵活。酝酿时未能交换有关重要意见和情况,以致协商中难以顺利解决问题,延长了谈判的时间。三、劳资双方未能按一定时间检查合同执行情形。有个别行业的工商业者不遵守、不执行合同的规定。订立集体合同后,为了能够在集体合同的基础上,使劳资双方能随时协商,迫切需要解决的临时发生的问题,就必须建立经常性的劳资协商会议,加强经常性的劳资协商,这点做的也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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