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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多次协商全部获得协议 新药业订立劳资集体合同 各商店劳资双方正分别订立小型合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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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6-07
第3版()
专栏:

  经过多次协商全部获得协议
新药业订立劳资集体合同
各商店劳资双方正分别订立小型合同
【京市新闻处讯】北京市新药业劳资集体合同,已于六月一日经市劳动局批准执行;该业劳资协商会议为了执行这个合同,现正推动各商店建立劳资协商会议,遵照集体合同的原则,根据各家营业情况分别订立小型合同。
京市新药业共有一百五十五家,有雇佣关系参加执行集体合同的有一百二十四家,共有职工五百四十五人。该业劳资双方代表,在劳动局领导下,开始酝酿订立合同及各自起草合同草案时,双方首席代表就时常交换意见,先解决容易取得协议的问题;在草案拟出后,又一再进行非正式的协商、研究,使两个草案的内容逐渐取得一致,因此,这个合同先后只举行了三次正式协商,就全部获得协议。合同的第一条明确规定了资方或其代理人,在业务范围内有指挥权及决定权,职工应服从其指挥;但资方应尊重工会之合理建议。为了合理解决资方在转业或转移产权时处理职工的困难,和照顾劳方的职业问题,合同中规定:“资方改变生产方式或依法转业时,其能随时改变生产方式转业之职工,不再发给解雇费”,“资方产权转移时,职工如被新业主留用,旧业主不再发给解雇费”。对于工资的规定,也是根据各号营业情况的不同和职工本人技术熟练程度、服务年限等,订出甲、乙、丙三种最低标准。这样,一方面照顾了工人的最低生活,更鼓舞了资方积极经营,使集体合同在整个行业中易于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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